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 ||
|---|---|---|---|
|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2-527770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323202102000031
采 购 人:沂源县河湖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03月
目 录
敬告…………………………………………………………………………2
第一章磋商公告……………………………………………………………6
第二章磋商须知……………………………………………………………10
第三章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28
第四章合同文本……………………………………………………………31
第五章评分办法……………………………………………………………60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6
敬 告
一、说明:
1、投标截止时间前、确认中标前、签订合同时3个时间节点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
(2)信用记录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前、确认中标前、签订合同时3个时间节点。
(3)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这项信用记录须供应商自行查询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截图(代理机构复核),资格审查时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一同递交,信用记录不合格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一并进行保存。
2、资格审查部分的相关要求:
(1)本项目实行网上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资格审查材料部分)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章,不再需要现场递交。
(2)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所需相关证件因年检或遗失等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公证件。
(4)本项目为资格后审。开标会议开始后,评审委员会评审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或资格审查资料不全者,资格审查不合格,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不再参加项目评审。
3.资格审查内容: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贰级(含)及以上)(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贰级(含)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原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明。如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代表人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指的是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或社保机关盖章的社保证明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社保机关网上截图)。
(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是指供应商自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函;
②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的凭证原件;
③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社保机关体现供应商缴费的专用收据或体现缴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社保人员清单不能代表社保缴费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以上(6)、(7)项带有二维码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承诺书(自行承诺)。
注: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9)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盖章截图;
(1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截图。
注: 以上资格审查资料证件均需按顺序每项单独列出,均需原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带二维码的打印件,供应商自行出具的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上资格审查资料证件均需签署供应商电子章。
相关要求: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资格审查内容要求的或者提供不真实虚假材料的,一律做为无效投标。
二、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资格审查,请各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章,不再需要现场递交。
三、报价表上必须加盖投标人电子章和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电子签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需交易中心备案,授权全权代表章不需备案);
注:全权代表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代表人;
四、勘察现场:供应商根据制作响应文件的需要,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五、磋商前答疑会:不组织。
六、投标保证金:无。
七、本项目发布公告媒介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八、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1、本项目实行网上开标,各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进行开标。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登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zibo.gov.cn/),登陆网上开标大厅进行签到,签到时间为2021年03月30日09:00(北京时间)。
2、签到完成并在开标截止时间后,请各投标人根据网上开标流程进行操作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具体操作请参考并仔细阅读“淄博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洪建 电话:139******** 0533-32*****。
3、请各投标人务必再次确认所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是否能正常参与开评标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各投标人承担。各投标人必须实时在线、保持联系人电话畅通直至评标结束。各供应商在项目开标、评审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代理机构会随时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发出咨询、网上互动、询价等联系信息,请各供应商在信息发出后15分钟内通过网上开标系统进行回复,按网上开标程序规定,经联系供应商代表人按网上开评标程序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承认或放弃澄清、说明、补正、二轮报价(磋商二次报价供应商未提供的,按投标书第一次为准)等。
4、电子投标文件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使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签章(包括公章、法人章等)均指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其投标无效。本次采购相关的磋商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解释均等同于本文件说明。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3月30 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151.661282万元(招标控制价),共分为1个包。
采购需求:详见已发布需求公示.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节能、环保产品(2)小型和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贰级(含)及以上)(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贰级(含)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原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原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三、领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17日09时00 分 至2021年03月2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zibo.gov.cn/)
方式:①已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zibo.gov.cn/)注册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系统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②未注册的供应商需登录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企业会员系统”进行注册(注册类型:供应商)。咨询电话:0533-7015148/7015149,咨询时间:北京时间8:30-12:00,13:30-17: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③为满足信息公开和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需要,供应商还需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未注册的供应商须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点击首页右侧“系统入口”模块的“供应商注册”进行注册。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3月30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zibo.gov.cn/)
方式: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上传完成。①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淄博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下载园地)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②供应商可到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办理数字证书,也可网上办理。数字证书办理电话:0531-8880-7619。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淄博版)操作视频-采购类”(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下载园地),技术咨询电话:400-998-0000。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3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第一开标室(淄博市沂源县236省道齐鲁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
■网上开标大厅。请各供应商在开标前登录网上开标大厅(http://ggzyjy.zibo.gov.cn:8188/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沂源县河湖中学
地 址:沂源县南麻街道荆山西路中段
联 系 方 式:李庆成 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沂源县城健康路32号(原大成建安公司)
联 系 方 式:张洪建 0533-32***** 1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洪建
电话:139******** 0533-32***** 邮箱:rzsthgczx@163.com
第二章 磋商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采购本项目的沂源县河湖中学。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磋商小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成交供应商”系指参加本项目投标、被确定成交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
2.5“供应商电子公章”指使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加盖的与供应商标准公章一致的供应商电子印章。
2.6“电子响应文件”指使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并使用电子签章生成的加密和未加密的响应文件。
3.供应商要求
3.1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的限制条件
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4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3.2.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只能由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参加。
3.2.6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4.磋商代表
4.1磋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代表人。
5.费用
5.1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2 招标代理机构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按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参考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收取清单编制费(以上费用在基本费用基础上执行市场调节价)。
由中标人于中标公示后3日内,将代理服务费、清单编制费汇至以下账户并注明项目名称。代理单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款单位: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大桥分理处
帐 号:152***************
服务费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三方协议书确定的价格
联 系 人:张洪建 139******** 0533-32*****
注: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足额交纳以上费用。需足额交纳中标代理服务费,并将三方协议,一式三份,在丙方处盖供应商电子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上传于商务标书中(三方协议格式详见附件)。
6.踏勘现场
6.1 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6.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6.3 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6.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响应文件
7.1响应文件包括: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格式为.zb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
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使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下载中心-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及相关插件下载)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装订: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前提供纸面磋商文件一正四副共五套,A4胶装,同上传文件一致。正本盖红章,副本可以用复印件,U盘电子版两套,交于代理单位存档。
7.2响应文件的组成
7.2.1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贰级(含)及以上)(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贰级(含)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原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明。如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代表人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指的是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或社保机关盖章的社保证明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社保机关网上截图)。
(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是指供应商自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函;
②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的凭证原件;
③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社保机关体现供应商缴费的专用收据或体现缴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社保人员清单不能代表社保缴费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以上(6)、(7)项带有二维码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承诺书(自行承诺)。
注: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9)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盖章截图;
(1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截图。
注: 以上资格审查资料证件均需原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带二维码的打印件,供应商自行出具的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上资格审查资料证件均需签署供应商电子章。
相关要求: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资格审查内容要求的或者提供不真实虚假材料的,一律做为无效投标。
注:以上资格审查内容及格式详按敬告要求,每一项证件、材料必须单独列出,目录供应商自行编制。
7.2.2商务部分
1.磋商函(格式见附件)
2.磋商报价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供应商简介及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企业规模和信誉陈述及有效证明资料等;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贰级(含)及以上)(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贰级(含)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原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明。如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代表人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指的是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或社保机关盖章的社保证明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社保机关网上截图)。
(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是指供应商自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函;
②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的凭证原件;
③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社保机关体现供应商缴费的专用收据或体现缴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社保人员清单不能代表社保缴费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以上(6)、(7)项带有二维码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承诺书(自行承诺)。
注: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9)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盖章截图;
(1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截图。
供应商自行出具的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上(6)(7)两项证明中带有二维码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11)供应商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须附合同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
(1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附人员证书,身份证,社保);
(13)招标代理服务费三方协议;
(14)供应商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15)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如有,小微企业提供)
(16)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监狱企业提供)
(17)残疾人福利单位证明材料(如有,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
(18)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表(如有)
7.2.3技术标书
施工组织设计:
a、整体施工方案;
b、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c、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d、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e、工期保证措施与施工网络计划图;
f、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g、资源配备计划;
h、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i、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
7.3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3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中第7.2投标文件的组成的规定。
7.3.1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以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导入。
7.3.2电子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各签章处使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3.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4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印章、盖章等处均指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8.保证金:无
9.中标供应商应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内容与上传文件一致,U盘电子版二份。
10.报价要求:
(1)本项目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采用二轮(最终)报价法,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第二轮报价小于等于第一轮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全权代表(或法人)签章(二次报价实行网上在线报价)。
(3)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4)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报价中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固定单价。
(5)供应商应先到工程建设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所处位置、地形、周边环境、操作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供应商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批准。
(6)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采购人有变更时,另行计算。
(7)本工程的投标以人民币报价。
(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1.开标评标
11.1 开标
(1)供应商登录网上开标大厅进行签到;
(2)公布投标人;
(3)供应商按照提示进行解密,招标人进行二次解密;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5)公布资格审查情况;
(6)当众进行唱标并记录在案,供应商进行确认;
(7)供应商二次磋商报价;
(8)开标结束
(9)评标。
11.1.1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同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网上开评标系统是否正常,检查投标人报名情况),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本单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实时在线解密,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二次解密。
11.1.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解密失败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因网上开评标系统原因导致所有供应商均解密失败或采购代理机构解密失败时,请及时联系新点软件系统技术人员解决。 技术电话:400-998-0000
11.1.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4在评审结束前,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允许,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离开网上开标大厅。
11.1.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1.1.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1.2 磋商工作程序
(1)磋商小组登录评标系统
(2)公开第一轮报价
(3)磋商小组审阅磋商文件: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4)磋商开始,与供应商谈各项内容:(如需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规格、数量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②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各供应商重新提交磋商文件(或最后报价):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文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磋商小组进行打分: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确定成交供应商
(8)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11.3评审标准
11.3.1评审原则
(1)本次磋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
(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1.3.2评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12.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组成,评审专家按程序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3.磋商纪律
(1)磋商小组成员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1
(3)磋商小组采用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4.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报价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有多个响应报价;
(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5)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未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6)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7)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8)报价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9)投标有限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0)无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1)报价文件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2)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3)应提供而未提供、提供不全带标注的样品或者提供样品不合格;
(14)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磋商小组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5)磋商小组认定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17)磋商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报价文件实质性内容;
(18)报价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19)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1)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24)投标文件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要求内容的其他情形。
14.2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磋商视为废标:
(1)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在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任何活动;
(3)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不正当利益;
(4)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4.3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包含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或上传、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满足正常开标、评标使用功能的;
(2)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忘带或错带 CA 锁、忘记 CA 锁密码、CA 锁过期、欠费、上传投标文件后更新 CA 锁),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5)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相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否决其投标的。
(6)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7)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8)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9)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10)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1)按磋商文件、法律、法规要求内容有重大违背或缺失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对响应文件的修正
15.1磋商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磋商时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符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 成交公示
成交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磋商小组成员。
17.成交通知
17.1在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供应商。通知也可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17.2当成交供应商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8.合同授予
18.1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补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8.2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19.磋商文件有效期
19.1自磋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
20.履约保证金
无。
21.签订合同
21.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并赔偿本次及再次采购所发生的费用。
2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2.合同公示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履约验收
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4.履约验收公示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将政府采购验收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验收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5.处罚和质疑
25.1处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不按规定签约;
(4)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说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6)投标供应商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7)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中止或退出投标的。
25.2投标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质疑。
25.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5.4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布评审结果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供应商于开标后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将被视为无效质疑。
25.5 质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并办理签收手续,未以书面形式向提交的视为无效质疑。
25.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
(5)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7 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退回质疑书:
(1)质疑人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4)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质疑期限的;
(5)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6)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25.8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5.9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驳回质疑:
(1)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3)其他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25.10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25.11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本次招标共一个标段,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投标段全部内容做出报价响应,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项目名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2、建设地点:沂源县河湖中学。
3、建设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容的所有工程。
4、工程概述:详见工程量清单。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采购人对主要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并有处分权。
6、施工工期:开工日期接甲方通知为准,工期为90日历天(具体以中标后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质保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8、质量要求:合格
9、安全目标:合格
二、工程量清单:
详见文件附件。
三、施工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标准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质量、安全施工,材料验收及准用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如有)、技术交底等有关说明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施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抗震、防水、防雷、材料质量、材料准用制度等标准、规范、规程之规定。
2、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各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四、材料设备技术说明:
1、本项目全部材料设备须选用优质合格产品。供应商须无条件按照要求进行供货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采购人的要求,也不得因此而要求采购人增加费用或申请延长工期,否则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将视情况对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
2、供应商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能要求。供应商的投标一旦被接收,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进场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材料设备的厂家或降低质量等级、标准等。
3、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均须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质量标准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其他可供参考的标准要求,如有新版,以最新版为准。
4、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前,应提供完整的产品检测报告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业主有权利对主要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如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完整的产品检测报告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或采购人抽检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
1、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施工人员安全和其他工作人员安全,否则出现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其施工,不听劝阻的,将做罚款处理,直至停止施工。
2、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语、夜间须设警示灯,设置标准及数量需满足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设专人负责值班,作业现场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3、承包人应做好场区内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承包人使用任何机械前,须报请发包人同意;施工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做好草坪及各类设施的维护。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承包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消除。由于承包人过失、疏忽或未按发包人指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4、在施工期间或竣工后,注意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程施工中的余土及垃圾要及时外运,不得在工地存放。弃置点: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工程竣工后,将施工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因本工程涉及幼儿安全问题,施工前供应商制定安全预防实施方案经双方审议,通过后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施工应首先服从安全。
四、其他要求:
1、工程施工用水、电、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场地平整以及竣工后的清理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需招标人提供的水电,费用由供应商缴纳。
2、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人行道、路面、路缘石及其它设施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原状,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中断交通,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组织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做好有关交通警示。
4、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负责,并有义务拒绝未取得发包人认可的进场施工证的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5、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和外部环境等事宜,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事宜,以确保工程正常顺利的进行。
6、发包人可对承包人随时抽查,若发现不良行为或对工作不尽责行为,可酌情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章 合同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2.工程地点:沂源县河湖中学。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详见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清单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配合验收 ,竣工备案。
年 月 日前完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从签订合同后开始计算。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生效。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招标代理 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2永久占地包括: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设计变更、签证、补充材料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工程开工前3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电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1.6.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5条。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8 交通运输
1.8.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8.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知识产权
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9.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9.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
2. 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本合同, 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协调和管理。监督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情况,负责设计变更、技术资料以及承包方式等各种程序的签字和现场签证。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4.2中的规定。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书面通知后28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1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3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一份,需提供电子版的提供电子文档。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执行通用条款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领导下全权处理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一切工作,履行本合同中的一切约定,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材料等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关键性工作及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双方约定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 / 缴纳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与本工程监理合同一致。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1条。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执行通用条款 4.4条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6.1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双方共同编制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条例,制定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等。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发包方编制,责任划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文明安全施工达标工地要求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约定:无。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技术措施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④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最迟不超过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与进度计划同时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约定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约定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未按期供货;直接发包专项工程工期延误等情况。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罚款合同价的万分之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6条。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强降雨、雪,5 天以上,如:持续降雨超过24小时且雨量超过100mm以上等;
(2) 40℃以上或-10℃以下并持续 3天以上天气等 ;
(3) 大风8级以上等。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水泥、钢筋、砖、砂子、石子、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门窗、防水材料、水电暖主材管材,消防验收实验等原材料实验和成品检验。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临时占地应有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外,双方另行约定如下:设计变更、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超出5%、情势变化、签证、会议记录、法律法规变化等。
10.2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无。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材料单价超过已中标材料单价±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 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承包范围的变化、地下构筑物及各种管线等的保护、不可抗力等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因素均包括在风险范围内。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承包范围的变化、地下构筑物及各种管线等的保护、不可抗力等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因素均包括在风险范围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的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位,结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1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19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9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9年)、《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9年)、《山东省修缮工程价目表》(2016年)及配套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65元/工日、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淄博工程造价指南》或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信息网发布的信息价格(除税单价)须经采购人确认,信息价缺项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执行相应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4)工程造价=实际工程量*综合单价+设计变更、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依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为依据,即必须按相关工程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规定计算工程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2条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条、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支付。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额的90%,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定案值的95%,剩余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工程款拨付约定:具体时间以财政拨款到位为准)。
12.4.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单内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 天内审完签发,最晚 天签发。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证书后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4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执行通用条款13.2.1条。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2.2条。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 。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同工期承诺。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同工期承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同付款方式。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发包人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同付款方式。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条第(2)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4.3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同付款方式。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同付款方式。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通用: /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工程保修期 2 年。在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及时免费维修。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超过约定期限时,承包人有权提出:①要求价格调整;②赔偿损失;③解除合同。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2、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4、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5、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2.3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水文条件、人为障碍。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供应商入场前保险必须符合要求。
18.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应办理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双方要通过监理人相互通知并获得同意,但工伤保险变更除外(要强制投保)。
19. 争议解决
1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三名。各自选一名,第三名为首席评审员双方共同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发生14天内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发承包方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评审员资格能力必须有高级工程师以上学历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应签字盖章确认,自盖章签字生效。
20.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 当地有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要求
21.1发包人若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存在异议,可送样检测,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经检测发现所供材料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或合同相关要求,发包人将追究其责任,要求替换合格品牌产品,不予调整材料价差,并对其造成的损失(含工期延误损失)要求双倍赔偿。
21.2对于拆除项目施工时,承包人需事先征得发包人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对拆除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确认,经发包人签证后作为结算依据。
21.3拆除项目所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其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拆除项目中,不再另行计价,若存在不清理现象,由发包人自行处理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工程款中扣回。
附件 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工程保修期 2 年。在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及时免费维修。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工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为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
(4)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5)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6)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7)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②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③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参与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④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⑤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⑥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邀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工期: 工期:
甲方监督单位: (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 (盖章)
附件 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招标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 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 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独立承担本工程全部安全责任和损失。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
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书
为规范本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此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要求执行之。工程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管理和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同时酌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5000 元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抵扣)。对拒不执行合同规定,情节特别野蛮严重的,将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一、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利用。
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准板面:高 2 米×宽 2.5 米),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在施工路段和区域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做好人员、车流的交通疏导。不打桩设挡、随意封堵施工路段和区域,影响人员、车辆交通。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 50 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四、不敞开露天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设置分隔围挡设施予以隔离,对施工现场按标准进行分隔围挡,围挡设施连续、稳固、整齐划一、新颖美观。根据本工程特点,本工程施工现场在不断绝交通的前提下,施工阶段和区域采取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分隔围挡应采用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彩钢板或其它类似硬质材料。
五、垃圾随产随运,不堆积弃土、淤泥和用不合格的车辆运输渣土、砂灰,保持施工运输车辆整洁封闭,运输渣土、砂灰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
六、因路灯拆除等原因造成施工现场亮度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要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保证夜间车辆和行人出行安全。
七、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查清施工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专人做好施工监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安全。因施工单位工作疏忽或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地下管线等情况,所有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突
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 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九、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和减少污染。
十、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治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每天洒水压尘不少于3 次。禁止在施工现场及市区范围内消解生石灰。
十一、不随意排放污水和工程废水,禁止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十二、市政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 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
十三、 施工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恢复道路原貌。
甲方(主管部门): 乙方(施工单位):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时 间
第五章 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排名先后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办法为:
采用百分制,即每个供应商的最高得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价格、施工方案及服务方案、其它条件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分。
1、磋商报价:40 分
各供应商根据让利于招标人、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在总价控制价1516612.82元(含)以下自主报价,总价下浮不得超过5%(含5%),即有效报价金额为总价控制价的95%-100%(含95%、100%)元。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各供应商的有效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100,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施工组织设计:60分
(1)整体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0-10 分);
①供应商整体施工方案科学、先进、完整的得7.1-10分;
②供应商整体施工方案能够满足采购要求但不够明晰、没有针对性的得4.1-7分;
③供应商整体施工方案不切合工程实际、不完整的得0.1-4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10分);
①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计划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人员配置齐全合理的得7.1-10分;
②建立了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措施,但不够严密、完整,所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但不够合理、分工不够明确的得4.1-7分;
③质量保证措施不完整,计划体系不完善,质量管理人员配置不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得0.1-4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供应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分);
①针对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安全措施切实有效、可行,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得4.1-5分
②针对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有安全措施但不够严密,安全防范措施仅能满足基本要求的得2.1-4分;
③没有结合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安全措施没有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得0.1-2分;
(4)工期保证措施与施工网络计划图,根据供应商工期保证措施与施工网络计划图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 分);
①工期保证措施得力,网络计划安排、工序衔接科学合理的得4.1-5分
②工期保证措施,网络计划安排、工序衔接基本满足项目需要,但不够合理的得2.1-4分;
③工期保证措施不合理,网络计划安排、工序衔接较差的得0.1-2分;
(5)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 分);
①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符合本工程实际,内容齐全、重点突出,施工技术先进可行的得4.1-5分;
②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基本符合采购要求,内容基本齐全、但重点不突出,施工技术措施满足基本需求但有缺陷的得2.1-4分;
③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不符合本工程实际,内容不够齐全、施工技术落后的得0.1-2分;
(6)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供应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分);
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组织与管理到位,措施齐全、得当、预案可行的得4.1-5分;
②建立了基本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有措施、有预案,但不够严密的得2.1-4分;
③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组织与管理不到位,措施不齐全、预案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0.1-2分;
(7)资源配备计划,根据供应商资源配备计划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分);
①劳动力安排充足,专业技术能力强,各岗位配备齐全合理、机械安排满足工程要求的得4.1-5分;
②劳动力安排基本合理、专业技术能力合格,各岗位配备达标、机械安排仅能满足常规的基本需求得2.1-4分;
③劳动力安排不够合理、专业齐全程度不够、各岗位配备不合理、机械安排不够合理得0.1-2分;
(8)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根据供应商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分);
①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完整、有效可行的得4.1-5分;
②有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但措施不具有针对性的得2.1-4分
③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不完整、不全面的得0.1-2分;
(9)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根据供应商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进行分析、比较打分(0-5 分);
①采用的新技术先进、新材料环保和新的施工工艺成熟得4.1-5分;
②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基本满足采购项目需要但不够成熟的得2.1-4 分;
③没有采用新的技术、新的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的得0.1-2分;
(10)疫情期间施工,疫情预防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0-5 分);
①疫情期间施工,疫情预防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具体、详细得4.1-5分;
②疫情期间施工,疫情预防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不够具体详细且不够成熟得2.1-4分;
③没有疫情期间施工,疫情预防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的0.1-2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鼓励优惠政策
一、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的规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最终价格仅为评审价格,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开标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①《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②《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③上一年度或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代理商投标的,除由其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提供①《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②《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③2018 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外,还须提供代理商的①《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②《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③上一年度或 2018 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最终价格仅为评审价格,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①《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②《从业人员声明函》原件③上一年度或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④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备注:供应商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导致废标,其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二、 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 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最终价格仅为评审价格,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三、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给予优采、强采产品加分: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强制的采购节能产品的,则不需要进行加分。属于节能产品目录中不需要强制采用节能产品的,则需要进行加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及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审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在质量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质量评审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本项计分以供应商提供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及品目清单范围内,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技术评审加分。
第六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目录:(详见敬告资格审查内容)
注1:资格审查内容及格式详按敬告要求,每一项必须单独列出。
附件一:
磋 商 函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供应商全称)授权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___________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全部实质性要求。
4、提供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份;
5、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6、保证严格执行双方所签的采购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7、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磋商有关的资料、情况和技术资料。
8、本报价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 60 日内有效。
9、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来往通讯请寄:
地址:_____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唱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附件二: 磋商报价表(第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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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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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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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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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价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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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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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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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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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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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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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及优惠条件 |
承诺:
优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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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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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日 期:
3)工程量清单(另附)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及2019年价目表。
(5)费用计算中各项费率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号)及《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9]151号)规定计算。人工单价确定为65元/工日,此项不得作为竞争性项目。
(6)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供应商简介及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企业规模和信誉陈述及有效证明资料等;
附件三:
(1) 《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建造师注册证书》(贰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或市政公用专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安全施工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日 期: 年 月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
(6)如法定代表人参加会议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社保;如被授权代表参加会议,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被委托人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指的是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社保机关网上截图);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被授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 (项目编号)招标活动,全权处理开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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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
供应商全称(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附:
被授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证明函是指供应商自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函。
②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凭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承诺书(自行承诺)。
(9)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截图;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验证,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1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截图
(以上证明带有二维码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3、无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承诺书
(采购人):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谈判等违法、违规行为;
3、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采购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列入采购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全称(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11)供应商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须附合同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
附件四:
供应商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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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单位名称 |
采购 内容 |
合同 总价 |
签订合同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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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后须附合同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
(1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附人员证书,身份证,社保);
附件五: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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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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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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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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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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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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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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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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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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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同类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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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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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社保。
2、项目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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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技术职称 |
学历 |
拟派岗位 |
已完成同类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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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招标代理服务费三方协议;
附件六:
代 理 费 三 方 协 议 书
甲方(招标人):沂源县河湖中学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投标人):
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河湖中学消防水池、泵房及消火栓管网配套工程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招标代理机构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
发改价格[2011]534号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参考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收取清单编制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清单编制费由中标人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100 万元以内按 1%,100 万元-500 万元按0.7%收取代理服务费,执行市场调节价。按照鲁价费发【2007】205 号文规定收取清单编制费用。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时间为中标公示 3 个工作日内。
4、丙方按以上时间和金额交纳费用后,乙方协助丙方办理签署合同事宜。
经三方协商,若丙方成为本工程的中标人,丙方同意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问题的澄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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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供应商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15)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小微企业提供)
(16)监狱企业证明材料(监狱企业提供)
(17)残疾人福利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
(18)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表(如有)
二、技术标书
施工组织设计:
a、整体施工方案;
b、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c、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d、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e、工期保证措施与施工网络计划图;
f、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g、资源配备计划;
h、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i、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
附件八: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要求附后。(供应商自行设计)
附件九:小微企业提供
小微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本公司从业人员数为 。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年度或 2018 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附件十: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表(如需)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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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产品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生产厂家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号 |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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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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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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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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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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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报价合计(元)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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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报价合计(元)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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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全称(电子公章):
全权代表(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录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 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