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荆山路小学教师评先树优推荐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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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48695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荆山路小学教师评先树优推荐办法
一、推荐范围
全体在岗教干教师。
二、推荐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现代化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4.受到过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扬。
5.申报优秀教师须近五学年在一线任教,且课时量达到规定标准,兼职管理人员申报的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
6.申报优秀教师近五学年师德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为优秀等次。
7.近五学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个年度为优秀等次。
8.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一票否决:
(1)近五学年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一票否决问题的;
(3)近五学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4)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5)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致使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参与有偿家教的;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7)有乱收费问题的;
(8)完不成教学任务或发生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9)因本人原因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被追究的。
(本推荐条件如与上级文件不相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评委组成
分别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参评人员代表从教育评优选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四、推选成绩
推选成绩100分=综合考核(10分)+教龄(10分)+班主任、中层(1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德能勤绩考核(40分)
五、评选推荐办法
1.综合考核(10分)
(1)近5年来来师德考核,优秀每次计0.5分,最高计5分。
(2)近5年来年度考核,优秀每次计1分,最高计5分。
2.教龄计分(10分)
教龄每年计1分,年满50周岁后继续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 作每年计1分。
3.班主任、中层(10分)
近5年来,担任班主任或中层及以上干部,每年计1.5分, 中层干部兼任班主任的每年计2分。(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折半计分,不重复计分)
4.教育教学业绩(30分)
县级及以上表扬与资质评定情况(总计不超过3项):任现职 以来,获得镇级及以上综合荣誉(党委、政 府联合盖章或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盖章)、名师、名班主任、 名校长的,镇级计 1 分(镇级名师 1.5,镇级专项名师 1 分),县级计 2 分,市级计 4 分,省级计 6 分,国家级计 8 分。单项表扬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选树表扬教师、选树表扬工作者、班级管理突出个人、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镇级计 0.8 分,县级计 1.5 分,市级计 3 分,省级计 4.5 分,国家级计 6 分。其他单 项荣誉、优质课为综合荣誉的折半计分。(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分)
9.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在教育类正规刊物上发表的 1500 字 以上论文(需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计 2、 2.5 、3 分,第 一作者按 2/3 计分,第二作者按 1/3 计分,其他作者不计分。教育 教学课题及创新项目立项并结题的(必须是经各级教科室立项和推 荐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 级分别计 3 、5 、6 、8 分,小课题的其他参与人员按主持人的计分均分,规划课题的其他参与人员按主持人计分的 2 倍均分。(最多三件,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10.其他镇级及以上表彰与资质评定情况(包括综合荣誉、教学获奖等,总计不超过5项,):任现职以来的课件、指导学生竞赛、 教具、电教课、论文等获奖( 以上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部门、 学会等组织的一概不予承认。)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0.6、0.4、 0.2 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1、0.8、0.6 分;省级一、二、 三等奖分别计 1.2、1.0、0.8 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2、 1.5、1.2 分。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开课分别计0.8、1.5、2、3分。(统一项目不重复计分,如第八、 九类中不重复的项目放在此类的,按八、九类的计分办法,镇级的按县级折半计分,同类同年度只计最高。)
5.德能勤绩考核(40分)
以近5年来教职工德能勤绩考核成绩为依据,按各学校考核成绩分为上、中、下三个等次,依次计40、35、30分。
六、其他事项
1.学校推荐参评人员不符合推荐或推荐基本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并不再递补。
2.对参评人员最后得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再次递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推选成绩相同时,按任教年限长者优先;如再相同,按教育教学业绩和德能勤绩考核两项得分高者优先。
4.本方案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