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鲁阳小学学校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0-20415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4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体局

沂源县鲁阳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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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办学行为, 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

()学校校名:沂源县鲁阳小学

()学校校址:沂源县鲁山西路西首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 阳光教育是一种以健康、智慧、爱为内涵的教育学校要通过“阳光环境、阳光校风”的打造、“阳光制度”的制订和“阳光课堂教学策略”、“阳光校本课程”的实施、“阳光活动”的开展形成以“阳光”为核心的学校文化;要提升学校整个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水平实现学校内涵发展和品位提升培养学生具有阳光的心态、健康的身体、良好的习惯、广博的见识、坚韧的毅力、发展的潜力成为品德为先全面发展个性突出的阳光少年。

第五条:办学目标: 努力把学校创建成为文化品位较高人文氛围浓厚管理科学民主、师生发展全面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成果突出更重要的是身处其中的师生喜欢的阳光学校。实现“让阳光洒满校园为孩子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和“学校:规范+特色教师:达标+个性学生:合格+特长”的办学愿景。

第六条:学校精神:自强不息  阳光自信

第七条:校训: 自尊 自爱 自信 自律

校风: 严谨 和谐 诚信 进取。

教风: 敬业 爱生 厚德 博学

学风: 爱学 善听 会问 好思

校徽:爱心相伴,阳光永随

办学思路: 实施阳光教育、培养阳光师资、培育阳光学子、创建阳光校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 设置教导处 (含教科室 ) 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办公室、家委会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校由沂源县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南麻街道教体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 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 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家委会、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长的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 巩固 两基成果,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 清正廉洁处处带头, 为人师表,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 评估、 检查。 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副校长的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学校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包括: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工作方面的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安全督查等。

第十五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局核准。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 及时反映群众意见、 要求, 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德育处工作职责

()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中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国旗制度。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加强道德法制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 精心设计校园, 创设优良文化氛围, 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 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组织好每年的春、秋季学生运动会。

()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学生会。

第十七条:少先队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

第十八条:教导处工作职责

()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 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第十九条:总务处工作职责

() 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 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 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 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 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 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 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条:家长委员会职责

()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并及时予以反馈;

()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 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 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二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 45人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年末学科考核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 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 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 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 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 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 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二条:坚持推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副校长听课不少于 25;主任听课不少于 3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每学期学校根据县教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 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第三十五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 道德与法制, 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 健全制度, 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 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 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制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专科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 教育质量。

() 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 认真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 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 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

() 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 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 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 《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者。

()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五十四条 :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 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 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沂源县教体局批准,章程自沂源县教体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沂源县鲁阳小学

 

 

 

 

                                   沂源县鲁阳小学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