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0-20433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5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体局

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05
  • 字号:
  • |
  • 打印

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地址为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集村,邮政编码为256100。

第三条  学校由沂源县教育体育局举办,为副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划分区域招生,办学规模为五个年级30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学校秉承“润泽学生心灵 开启美好人生”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让学生和谐发展 让教师专业发展 让学校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办学特色:构建“一四三六”模式下的“润泽”高效课堂、丰富社团活动,张扬学生个性、践行“书香致远”理念,培育书香校园。

第八条  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新课程改革,以“各学科各课型‘一四三六’课堂结构模式”为抓手,推进教学现代化发展。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第九条   校徽:

                

校风:和乐共融 尊重个性

教风:和蔼可亲 诲人不倦

学风:质疑探源 学而不厌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教职工绩效考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管理工作,做好所分管学校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沂源县第二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少先大队七个职能处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负责上级来文、来函、机要工作安排、宣传、接待、档案、人事、考勤、文秘、印章等管理工作,协调处室、领导工作,督办学校各项决议落实等。

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绩效考核、教育科研、教师培训、学生考试、课外活动、功能用室管理等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课程、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绩效考核、学校班级建设及管理、学生纪律及习惯养成、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管理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物资管理、基建、校产、财务等工作,科学规划学校校舍、场地、绿化等工作,负责学校总务后勤队伍建设与考核,优化育人环境,服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

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综合治理、校舍消防、学生安全卫生培训及演练、学校校舍及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备案制定落实等工作。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计划、提出学校现代办公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加强信息设备和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有计划组织教师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高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水平等工作。

少先大队:负责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及考核、组织开展各类少先队活动、学校少先队员管理及考评等工作,组织好学校升旗仪式、鼓号队训练等工作。

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相关处室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校负责人与管理干部的产生与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 遵守工作纪律,具有较强的廉洁自律意识;

(四) 坚持以身作则,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五) 具有在编在职干部身份,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拟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聘任为小学中层干部的,年龄应在38周岁以下。

(二) 幼儿园、小学中层干部,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中层干部,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 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担任教研组正、副组长(年级组正、副组长)经历;担任中小学校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层副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经教育局同意后可破格聘任。

(四) 有支教或轮岗交流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聘任程序为:

(一) 职位确认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以及职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 民主推荐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50人),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相关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者根据要求,以无记名方式推荐中层干部候选人。学校党组织和行政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初步确定考察对象,报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考察。

(三) 考察

(1)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行政人员和工会干部组成的考察组。考察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 考察组依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的问题,应进行调查核实。

(3)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组成员签字后,递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政联系会议根据考察结果,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中层干部聘任决定。聘任名单应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行文公告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 触犯国家宪法,有刑事、民事犯罪记录的;

(二)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 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章  学校课程及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一四三六”教学模式改革,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五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第二十条  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三十一条  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功能用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器乐”特色及“陶艺”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艺术节和科技节,开展好书画大赛,鼓励人人参与。

三十二条  利用信息技术,服务于教学。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建设,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合同锲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划分区域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家长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及家长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五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章  学校资产管理 

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书法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

第五十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章  附则

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沂源县教育体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