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实验小学2025年学生资助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396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2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实验小学2025年学生资助

发布日期:202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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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淄教财字〔20219号)、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源教发展字〔202511号《关于印发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的通知》和2025年淄博市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在校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又要通过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定性分析修正认定结果。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主动服务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学生,通过主动比对、精准识别,实现免申即享;对其他学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积极引导其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认定机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和评议小组),明确各自职能。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年级组长、学校有关管理人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任课教师代表等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三)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四)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资助工作人员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生资助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指特殊群体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情况。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原则上主要包括本细则第五条(二)中的特殊群体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部分承担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承担大部分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仍有部分缺口,对其全面发展形成制约,需要国家资助予以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信息摸排、教育引导、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全体学生和监护人充分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程序等内容。

(二)信息摸排。开学后,学校应通过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初步摸排,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布情况。班主任(或辅导员)应依据摸排结果,通过谈心谈话、电话沟通、家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

   (三)教育引导。各学校要组织召开资助育人主题班会,加强励志教育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并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申请材料。

(四)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其内容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动态调整),并提交《淄博市学生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见附件2)。如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且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特殊群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提交《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校认定程序。

1.家访核验。全县各学校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提交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并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见附件3),留存家访照片。

2.评议小组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结合家访情况审核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见附件4)和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综合评分。评议小组根据综合评分进行评价,并结合学生申请材料、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访情况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档次,形成《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工作记录》(见附件5),报认定小组审核。

3.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综合评分、家访材料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查系统核查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等,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情况,形成《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工作记录》(见附件6)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4.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意见及核查结果,形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记录》(见附件7)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5.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见附件8)特殊群体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除外)无需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6.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见附件9)、《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见附件10)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第九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坚决杜绝“人情”资助、“成绩优先”资助等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即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咨询与投诉机制。学校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及时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的咨询和投诉,维护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专职人员要深入年级、班级开展实地调研与检查指导工作(每班至少核查1名学生),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确保认定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资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明确班主任在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同时,将细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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