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428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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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体系统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加强单位预算管理

第一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条 强化预算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条 完善支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要真实完整,编全编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条 严格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无预算不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第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设置专人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加大公务卡结算力度。按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县财政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第六条、严格预算调整和追加。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调整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经县政府或者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列支后转入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或平衡单位收支。

第八条 严格财务决算、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编制报表要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报表、防止出现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

第九条 全面实行预决算公开。除法定涉密单位或项目外,预决算信息在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预算编制环节要同步提报预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环节要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修正;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第二章 加强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各级各类收入资金管理,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具体经办收费人员,层层压实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收入(包括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各种收入、非税收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租金、各种返还分成等等)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并完整入账。

第十三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置账外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将收入存入财务人员(收费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贪污、私分单位各种收入。

第十六条 严禁将各种收入转移到单位所属的工会等部门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将应收缴的各种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十八条 指定专人建立收入台帐,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约定相符。

第十九条 应收未收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条 制定退费管理规定,严格退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台帐,严格履行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规定手续并规范登记,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各种票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所有涉及收费人员管理,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制度,明确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票据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相互分离牵制;收款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相互分离牵制。

第二十四条 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票据是否及时完整入账、票款是否一致。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财政、价格部门备案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费项目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第三章 加强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经济事项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流程,严格控制各类资金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 经办人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的原始凭证,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应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所有支出单据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管理,即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单位负责人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明确一位班子领导协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要规定大额资金的额度,凡属重大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的支付,要由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财务部门以复印件作为支出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审批人签署或超越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严格现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单位债务、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自行发债、集资和银行贷款,不得借用所属单位或外部单位资金。原有债务要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内部借款,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借款严格审批程序,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严禁对外借款。

第四十条 单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严禁违规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严禁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电话费等各类补贴;严禁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或合伙私分;严禁违反其他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十四条 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者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四章 加强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应明确资产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资产管理办法,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 要合理配置资产,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制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入账,明确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单位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 定期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等资产进行核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保留盘点记录;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指定专人保管,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制定科学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按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资产处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