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0-204377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体局

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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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为义务教育段九年一贯制学校,设计规模62个教学班2950个学位。小学每级6个教学班共30个教学班1350个学位,初中每级8个教学班共32个教学班1600个学位。

第三条  学校机构类型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驻地是沂源县瑞阳大道北首路东。

第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划拨。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55亿元。

第七条  学校隶属于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接受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学校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办学理念:成全学生,成就教师,人人成长。

发展定位:建设“学生向学、教师向上、家长向往”的实验、创新、示范型新时代人民满意学校。

培养目标:健康快乐真实善良,全面发展、特质明显。

办学特色:家校共育,书香校园

第十一条  校训:修德求知  胸怀家国

校风:安静谦和  诚信担当

教风:平等仁爱  精细执着

学风:勤奋自信  辩思分享

第十二条  校徽





释义:以绿色为主色调,山、水、绿叶表现绿色沂源、生态高地。道路、学生、绿叶形状即ZHSY,是“振华实验”首字母。红色的太阳,象征在党的阳光哺育下,少年儿童茁壮成长。高山以红色为背景,表示道德高地,象征振华精神。绿叶像一双大手,代表老师的倾心呵护;又是展开的书页,表现学子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两名学生奔跑在求学路上,展示全体师生豪情满怀、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整个图案的含义是: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弘扬振华精神,崇德尚学,勇毅笃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校歌:光荣的振华学子

第一段:

我们的校园,学习的乐园,

雏鹰从这里飞翔,栋梁在这里成长。

亲爱的同学,可爱的伙伴,

我们一起编制绚丽的人生。

我们是一轮初升的太阳,我们拥有明天的世界。

啊,振华实验,我们可爱的校园

文明活泼是我们永恒的信念,

团结进取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啊,振华实验,我们从这里启航,我们从这里放飞。

第二段:

我们的校园,知识的殿堂

梦想从这里启航,辉煌在这里绽放。

辛勤的园丁,可爱的老师,

我们一起创造美好的未来。

我们是一轮初升的太阳,我们拥有明天的世界。

啊,振华实验,我们美丽的校园

崇德求真是我们争先的动力,

好学笃行是我们前进的风帆。

啊,振华实验,我们从这里追梦,我们从这里翱翔。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决定;

2、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建立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省、市、县有关办学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

3、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贯彻国家、省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规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依据法律法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5、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严格落实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6、依法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加强教师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7、依照法律法规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9、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党政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对学年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和决策。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十八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思”,坚持“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条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抓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人事工作安排。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负责学校安全卫生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县振华实验学校内设机构等问题的批复》(源机编办[2018]3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教育科研室、团委等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办公室负责学校人事档案、宣传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及学生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教科室发展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团委负责学校共青团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和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各处室,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组成的教育教学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树立德育为首的观念,通过各种形式培植师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等。

第三十条 学校主动争取社会与家庭的支持,通过家长委员会,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工作机制。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加强定期对班主任进行交流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足开全课程,努力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强化处室职责和制度建设,大力开展小组合作探究教学,分层次教学,实现以学生为本,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第三十四条 全体教师要准确把握新课改理念,按照《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倡导集体备课和互相听课,倡导通过作业与学生交流。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监测。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搞好教师的学习进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加强档案资料建设,为促进教师的成长,打好基础。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挖掘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形成浓厚的育人氛围。

第五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教职工的主体,是可贵的人才资源。充分尊师重教,保障教师教育教学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自评、互评、学生评教、领导评价等方式确立师德考核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促进教师积极主动工作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教育教学权,教师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生管理权,教师依法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3、获得报酬待遇权,根据自己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完成情况,获得相应的绩效报酬的权利。

4、参与民主管理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5、教学研究及进修培训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有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6、《教师法》中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服从组织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尊重学生,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2、有权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3、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工作。

4、有权接受平等教育和获得公正的评价。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为校争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完学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划拨。

第五十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运行、教学、安全的需要,保证必须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费用的开支。

第五十三条  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预算把关、严格审批,统筹安排。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六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制度执行要坚决有力。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三)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积极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四)开展教师健康监测和学生体质监测。 

第六十二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防溺水等制度。  

(三)开展安全教育知识讲座,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加强各种逃生演练,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班级两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组成由政教处负责,年级部执行。

第六十五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4-5人。

第六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1、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2、密切联系本班学生家长,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3、广开社会育人渠道,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的教育体系。

4、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

5、指导学生家长为孩子的成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6、协助学校组织的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长大讲堂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详和的周边环境。  

第六十八条 建立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劳动基地等,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起草小组负责起草,经过全体教职工的广泛讨论和修改初步定稿,经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9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