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河源学校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2-20441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体局

沂河源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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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依法从教,建成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一流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沂源县沂河源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机构性质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学制实行“五四分段”的九年一贯制,教育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1—9年级学生”。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是沂源县鲁山路109号。

第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744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办学理念是:学校发展现代化,教师发展专业化,学生发展全面化。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的校训:探源求真,志存高远;

校风:厚德、尚学、崇实、唯新;

教风:始于精细,创造精彩;

学风:善学习、勤思辨,求进取、志有恒。

    

校徽:

 

校歌: 《追梦远航》

清清沂河,源远流长/沂河源啊,我们快乐的学堂。

翠竹拔节,杉木直上/探源求真,志存高远。

阳光少年啊,学习、锻炼、歌唱,我们一同追逐梦想。

 

清清沂河,源远流长/沂河源啊,我们幸福的学堂。

绿树阴浓,玉兰芬芳/勤学善思,进取有恒。

阳光少年啊,友爱、感恩、成长,我们一起扬帆起航。

啊,沂河源!啊,沂河源!青春少年,追梦远航!

校歌突出沂源精神、地域文化,勉励莘莘学子勤奋课业,成才报国。

第十三条 本单位学校办学目标是:让学生体验成长快乐,让教师享受教育幸福。

第十四条 学校近期发展目标是:

1、创建人文化的育人环境――以人为本:即建设平安校园、文化校园、活力校园、民主校园、和谐校园。

2、锻造研究型的教师团队――培育名师:以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落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以“师德表率、教学专家、育人典范”为目标,倾力打造一支会健身、会学习、会研究、会育人的高素质新型现代化教师队伍。

3、开发学校教育教学特色——铸造个性:开发“沂河源文化”课程,挖掘艺术教育课程;加强学科课程与信息技术整合研究,构建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学本高效课堂文化;强化英语教学研究,打造英语优势学科,彰显学校教学特色。

4、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多元发展:培养基础牢、素质高、能力强、特长优,健康、文明、快乐、向上,人格健全、社会适应性强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权。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和要求,学校实施招生工作。

(三)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面素养,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权利。

(四)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及学年学业等方面的考核权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合格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七)依据《沂源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办法》聘任教职工。依据学校相关评价实施方案,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

(八)学校有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的权利。

(七)学校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的办学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通过数字化校园的创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形成教育教学合力。

(五)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隶属沂源县教育体育局管理,法定代表人:魏述民。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县委、县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县委、县政府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财务、人事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根据《源机编(2011)18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等 6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协调处理学校人事、上级文件、文字、接待等工作;学生管理;教育教学、教师培训 ;后勤管理;校园安全卫生;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工、团(队)、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评优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述职,并对校长的工作进行测评。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并对学校中层干部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四、参与学校教职工的考核、评优,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审议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认真实施“青蓝工程”,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规划校园数字化环境,加快现代化教学设施建设进程。

七、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校长、党支部书记领导下,由主管德育副校长、政教处主任,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执行省教育厅《中小学管理规范》和关于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德育大纲》及有关法规文件,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二、学校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发挥课堂育人主阵地作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安全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和文明习惯,树立起新时代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四、学校建立德育领导小组,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组织和班主任、科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体的立体教育模式。建设校外德育教育基地,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实时开展劳动教育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

六、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重视习惯养成教育和文明行为教育,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七、学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八、学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休学、复学、借读、转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业证书颁发、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开展各类兴趣小组活动,成立文学社等各种学生社团和科技小组,每年举办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科技节和读书节,将人文教育、美育和科学精神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人文素养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着力进行教学改革,全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主任、教务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研组、备课组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注重发挥课堂主阵地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全方位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发展,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重视教学研究,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学校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奖励获得科研成果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准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本校的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严格执行“八个精心”要求,精于钻研、勤于思考、爱心育人。提倡集体备课,开展听课、评课活动,统一教学进度。教师要精心设计课堂作业,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层次分明,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恰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各科课程标准要求,通过提问、小测、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学期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相关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以运动会为主要形式的体育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活动。学校建好卫生室,配备好专(兼)职校医,开设健康教育课,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和防病治病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和习惯。学校重点开发“沂河源文化”等系列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认真组织管理和积极使用专用教室、电教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是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倡教师健体、修身、敬业、爱生,具体应做到:要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要增强教育现代化观念和技能;要培养扎实、深厚、广博的专业知识;要具有强烈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要练就较高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三十六条  教师工作的岗位、任务由校长逐级聘任、安排。教师必须服从领导,遵循教育规律,勤奋工作,教书育人。

第三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精心开发课程资源、精心备课、精心上课、精心进行作业教学、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和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师应积极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的应及时请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对教师工作进行学期、学年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并作为年度考核、提拔、晋升聘任职称、评优选模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学校给予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从事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不参与黄赌毒、法轮功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和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选举,并实行定期轮换。学校大队部及团委负责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锻炼和提高广大学生和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校以上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并进行表彰。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学生提供资助,决不使任何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指导学生和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重视对学生心理问题的疏导、调适。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困难生,不得淘汰、变相淘汰学生,防止学生流失,防止校内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教育管理。增强自我教育意识,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和班主任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能健康主动快乐地成长。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乱贴,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破坏公物,不讲粗话脏话,节约用电用水,敢于善于同一切不文明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校声誉,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为校争光。

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四十九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人事管理信息

评优选模、职称评聘信息

大宗物资采购、处置、基建等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