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第二中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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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第二中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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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二中发[2020]73号

 

 

沂源二中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在学校法人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准则、制度的要求,财务科具体承担财务管理工作,所有支出单据实行财务预先审核制度,即所有支出必须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财务科对支出单据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有无预算进行审核把关,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行“票款分离”。严禁私存、挪用、坐收坐支及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各项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乱收及超标准收费。

第六条 各项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确保票据合法、合规。使用的票据填写要规范,字迹清楚,填列准确,票据必须各联齐全,并且不得跳号使用,严禁私开、套开、外借收费票据。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留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第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银联卡代扣,单位二维码直接缴纳,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着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支出不允许列支。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销的单据必须是合规发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学校2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实行集体采购制,2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由学校实行招标采购,30万元以上的通过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工程类60万元以下学校组织招标,60万元以上的通过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财务科要严把审核关,必须严格审核列支的项目和内容,对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规定更正、补充。

第九条  财务审核支出单据的主要内容包括:单据是否正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支出金额与办理事项是否相符;支出事项是否合规;附件是否齐全,附件与发票金额是否相符;经办人、事由等是否清楚等。

第十条 严格采购供应制度,加强计划控制。学期初,各年级、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物资需求计划,总务处进行认真审核,校长审批,定额采购,限量供应,超出规定额度部分由本年级、本处室承担;总务处每次采购应不少于两人(5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三人以上),实行集体采购。采购人员要坚持原则,掌握标准,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发生。要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确保质量;实行招标采购物资,要做到公开公正,价低质好,决不允许暗箱操作,物资采购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结帐。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0元的,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未经研究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单位财务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取消公车后,学校与正规租车公司签订购买租车服务,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实行租车事前审批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到沂源县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应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

1、职工因公外出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校长签字批准,出差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必须附各级各部门的通知,未经领导审批的出差一律不予报销。

2、职工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附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标准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职工因公在县内各镇出差,原则上不在镇住宿,但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每间每天 100 元。县外出发山东省内除济南青岛外住宿费在每人每天170元内据实报销,济南青岛每人每天200元内据实报销,省外住宿在每人每天200元内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市外按每人每天80元领取,县外市内按每人每天60元领取,县内乡镇出发按每人每天40元领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5、职工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限额内实报实销,除确有必要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县内乡镇出发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学校统一安排车辆的除外)。

6、职工出发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沂源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外出参加各类各级竞赛比赛住宿费减半,伙食费补助标准县内为30元每人每天,县外50元每人每天。

7、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领取。

8、出差人员,分管领导对出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科加强差旅费单据和支出标准的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无领导审批的出差不予报销,超出规定标准以外的部分由出差人自负。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车票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因业务往来确需招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办公室安排并开据就餐审批单。接待应当注意节约,不得提供香烟,严禁工作日饮酒,县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菜单等。

第十五条 对水、电、暖及电话费等项目的支出管理,由总务处、办公室指定专人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抄表登记及费用缴纳,对其数量金额进行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费报销按照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执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或设备,要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法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拨付项目资金或项目物资时,施工队或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出具正规收据、合规发票。

第二十条  各项专款的划拨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文本、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书或审计报告等依据拨付,严禁超工程进度付款。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个人借款,(特殊情况)因公出差需借款的一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申请单须写明事由、金额、还款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所借款项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的,需向财务科说明原因,申请批准迟延结算,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务科在月末予以挂账。无特殊情况逾期结算借款的,一律不再办理借款手续,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损毁、变卖、出租、出借和处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新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由具体使用科室(部门)根据需要及年初科室预算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分管校长及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财务科,财务科审核有无预算,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意见,公示后进行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相关科室须提供资产验收入库单据,相关购置申请、招投标文件、合同、发票、资产明细清单等到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具体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总体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总务处。一旦发生遗失、毁损,由资产使用人及相关年级、科室负责人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总务处、财务科、资产使用科室应对固定资产设账、卡管理,做到账、卡、物相一致,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总账,总务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中须记录固定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格、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内容。

(二) 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总务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科室的双方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后进行账、卡交接。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清查时由使用科室进行现场清查,并形成清查报告,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系统核对盘盈盘亏情况,财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总务处、分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处置应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完毕后公示处置结果。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系统、资产卡片及时更新,财务科根据核批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七章  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一) 帐钱分开。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管帐的不经手钱,管钱的不登记帐。

(二) 印鉴分开。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

(三) 网银密码分开。实行网上银行的,网银录入员和审核员密码分开管理。

(四) 电算化密码分开。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核算与出纳制证密码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

(五) 票据使用和审核分开。会计管理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出纳管理票据的具体使用,两者要分开牵制。

(六) 主管会计要把好货币资金关。主管会计要严格审核单据,随时清查核对货币资金帐实相符情况,月底必须进行一次货币资金流向的逐笔核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学校设立内部审计科(室),重点加强会计工作监督,全面做好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有效控制风险,确保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经受住各级审计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行政性收费无《收费许可证》而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乱扣滥罚的、越权罚款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的(法律规定的除外);乱集资、乱摊派、强拉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收款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收款后不按期上缴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的。

(五)私分、转移、隐瞒非税收入的。

(六)擅自用非税收入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或不经批准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福利的。

(七)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的;超标准招待、挥霍浪费的。

(八)财务支出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处理固定资产时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九)对审计监督人员隐瞒账务或拒绝接受审计的。

(十)其它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有第三十二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单位内部将给该部门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或追回经济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警诫;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三十四条 凡有第三十二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报县纪委、监察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科负

责解释。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