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二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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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10 发布机构: 沂源县第二中学

沂源二中章程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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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二中发[2023]16

 

 

沂源县第二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决策事权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八章    教育教学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沂源县第二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学制是3年。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是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全面主持学校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七条  学校隶属于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占地127亩,总建筑面积57249平方米。现有60个教学班,在校生2980余人,教职工293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办学宗旨:实施高中段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条 办学理念:为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创造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培育创新型、有特长、高素质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教育原则:爱心、责任、智慧、服务

第十三条  发展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具有现代学校制度特征的,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的学校。

第十四条 办学特色:拓宽学生成长成才路径,坚定不移抓好普通高考,坚持不懈抓牢特长高考,坚强有力抓实春季高考。

 校训:自强不息,追求卓越;校风:自强、奉献、开拓、进取;教风:敬业、爱生、博学、严谨;学风:勤奋、扎实、敏学、善用。

第十五条  校徽:以奔跑跨栏的运动员寓意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校训,反映教书育人的功能。

第十六条   校歌:《踏上奋斗的征程》

第十七条   校庆纪念日:929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活泼、主动地发展,为社会培养身体健康、人格健全的高素质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十九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二十条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教育合力。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各场馆(图书馆、教室、运动场等)的配备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教学场所、食堂、宿舍、操场等教学设施的配备、维护和检修,保障教学工作和学生在校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使安全警钟长鸣。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安全卫生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科切实做好各种日常安全教育、安全设施配备检修、突发事件预案、安全疏散演练等工作,努力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沂源县第二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沂源二中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组织机构,是单位的政治核心。

沂源二中党委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理论学习制度,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发挥沂源二中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任务,按照部署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办公会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单位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  学校决策机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选举产生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节 决策事权

三十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委任制和选任制相结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聘任制。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学校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三十一   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教育科研室7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协调各处室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安全卫生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卫生和安全等综合治理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教育科研室负责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十二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党委工作。目前下设4个党支部,设有党委办公室。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委、女工委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十三  学校设副校长3名,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由县委组织部考察、县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三十四  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教务处、教科研工作、实验室、教育技术中心、图书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课程管理,组织引领教学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包组工作,具体指导1-2个教研组的工作。

分管政教的副校长,分管学校政教处、安全卫生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科、公寓科、团委等工作,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励志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具体指导1-2个教研组的工作。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分管总务处工作、食堂、超市、卫生室等工作,做好学校物资的供应、发放、维护维修工作。加强校产管理,建设节约型学校。具体指导1-2个教研组的工作。

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分管工会办公室、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女工委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具体指导1-2个教研组的工作。

第三十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  学校教学、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十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行为文明、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立、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四十  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沂源二中学生一日常规》为管理、评价学生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   学校坚持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教育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各种奖惩制度。

第四十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十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每位学生的评价内容都由课内和课外两部分成绩组成,每位学生的评价团队都由教师和学生组成,每位学生的成绩都由考核和考察两部分组成,每位学生的考核过程都包含定性和定量两阶段。 

第八章  教育教学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班主任既是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又是班级教学活动的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桥梁和纽带等多重责任。

第五十  学校建立以校长室、党支部、政教处、团委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团委下辖青年团校、各团支部和学生会,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五十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标准。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设立教研组长1人,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各教研组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由学校教务处管理。分年级建立学科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十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  全体教师要按照《沂源二中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阶段性检测考试或模块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按要求参加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规范学生在校运动总量,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作用,激发学生兴趣,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提高学生素质。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学校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学校实行财务申请审批制度。使用原则:学校依法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信息公开

 

 学校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沂源二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起草小组起草,面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征求意见后,于2016320日沂源二中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

第七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沂源二中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