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第一中学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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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3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第一中学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认定原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学生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沂源一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沂源一中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总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的年级组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消费情况及其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本班人数的10%,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学生不得担任本班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资助人员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脱贫享受政策家庭的识别标准类似,以人均月收入或年收入作为认定标准。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淄博市学生资助科结合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就学费用的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物价水平等,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五章 认定档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由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在确保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是C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比例。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C档): 1.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
6.重点困境儿童;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8.烈士子女;
9.残疾学生(有有效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有有效残疾证)子女;
10.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沂源一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等,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和《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沂源一中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信息公开要求:
相关学校依据相应年度(2020年至2022年)学生资助政策要求,制定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学校资助政策要包含但不限于上级有关政策,体现国家资助为主,社会资助、校内资助为辅,不能直接套用上级政策。(2020年至2022年上级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可参考资助中心当年下发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