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第一中学2024年度校产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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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8632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第一中学2024年度校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仪器、图书、办公教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档案的整理与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
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主任、财会人员、资产管理员(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等组成,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固定资产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检查、指导、落实具体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建立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监督、定置监督、质量检查和维护。
(六)每半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核查工作。
(七)审议学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校舍修缮计划及其可行性论证方案;组织实施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组织校舍修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审议总务处上报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报告。
(八)完善学校固定资产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会、总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账务、档案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行电算化管理,规范整理纸质账、记账凭证等档案归档。
(三)资产增加、处置、变动、使用与维护。
(四)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检查、勘查、鉴定、维护等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拟提出因管理责任不到位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闲置等的责任人处理意见。拟提出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建议或意见。
(五)拟提出学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校舍修缮计划。
(六)整理校舍档案(确权类、基建类、管理类)归档
(七)财会、总务处定期对账。
(八)指导学校其他部门做好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固定资产明细账实行电算化管理,规范整理纸质账、记账凭证等档案归档。
(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管理责任要具体到人到地点。
(三)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管理。按期清查物资,做到账---卡---物---表数据一致。
(四)建立固定资产故障及其排除情况记录和移交情况记录。
(五)申报本部门所需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参与为本部门实施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六)负责保管和简单维护固定资产;负责及时将本部门处理不了的固定资产故障报告给总务处。向总务处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七)定期与总务处管理员进行对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进行登记和核算:
(一)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生产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电教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它电器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模型、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教学用途课桌椅、办公用具及被服装具等。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拨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拨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账。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添置固定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列入学校年初经费预算,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000元或大宗资产采购的,必须按规定填报采购资金审批表,报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未列入学校年初经费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单,财会、总务处总管理员应及时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学校机构调整时,由监交方总务处会同交接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对交接固定资产进行帐、卡、物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交接双方与监交方在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岗位变动时,由总务处和相应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双方与监交方共同对交接固定资产进行帐、卡、物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交接双方与监交方在交接手续上共同签字办理交接清单。
(三)调离学校(包括学校内部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交清个人原用固定资产后,相关管理人员方可签批调离或离退休手续,否则,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拆除等。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应写明处置资产的名称、计量单位、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账面原值、净值及处置形式等内容)、“资产核销申报审批单”(应写明核销资产的名称、计量单位、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账面原值、净值及科学原因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才能处置,财会、总务处总管理员、各部门管理员才能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校舍的处置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务和登记册,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均必须登记入账,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按如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务:
(一)学校财会部门在财务账中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会计科目,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金额;按月进行资产核算,定期与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核对。
(二)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应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固定资产分类总值应与财会的固定资产分类价值相一致。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
(三)资产部门管理员应建立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反映所管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明确物资存放地点、管理部门、使用人,对于物资移动的及时调整;一年两次对所管部门资产进行清查。定期与总务处资产管理员核对。资产部门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确保账、册、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