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转学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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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4304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办事赌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教基字〔2018〕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转学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转学条件
学生申请转入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
(二)符合我县当年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
(三)申请转入学校对应年级平均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转学实施办法
(一)转学流程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学生户口本或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县教育和体育局进行申请、登记。
2、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县教育和体育局向学生家长发放《转学通知书》。
4、学生持《转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
(二)转学需要准备的材料
1、常住居民需要准备的材料: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学籍证明材料(能准确提供出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及学籍号即可,下同)等。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准备的材料:户口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由人社局备案的劳务合同或花名册、五险单据(一年以上)或沂源县政府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及居住材料、学籍证明材料。
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需要提供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居住材料等原始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三、其他事项
(一)下列情况均不得转学
1、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学生在休学期间。
3、学生监护人房产未变,因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年度招生片区调整,就读学校发生变化的。
4、原则上义务教育段学生在城区内不准转学。
(二)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如遇特殊情况,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就读学校的确定
1、空余学位充足时,根据各学校当年的划片范围确定学生就读学校。
2、空余学位不足时,根据以下顺序办理转学业务:
根据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时间的先后确定入学顺序,划片范围内学校无空余学位时,则结合实际情况调剂入学,调剂仍无空余学位的,则待有空余学位时再办理转学。其中,符合外来务工、经商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但在沂源城区无自有房产的统一调剂入学。
(五)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县教育和体育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若家长提供的转学材料(学籍、年龄、就读年级、相关证件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坚决予以退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相关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要严格按照本规定于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并完成核办。
(七)县域内任何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的转入学生;任何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放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的转出学生。
(八)严禁学校擅自接收转学学生,对违反转学规定和不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直接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对相关学校校长进行问责。
(九)各学区中小学之间转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附件:转学办理流程图
附件:
转学办理流程图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学生家长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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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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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县教育和体育局向学生家长发放《转学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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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持《转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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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转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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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转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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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办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