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委教育工委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08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委教育工委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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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委教育工委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山东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淄博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结合我县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全县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在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的领导下,对所属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以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三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适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是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六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通报批评);

(七)诫勉(诫勉谈话);

(八)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所属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县纪检监察机关责成有关党组织对其给予组织措施处理的,以及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党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或其上一级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该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大,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要求,不够坚决及时有力,情节轻微,或在执行落实中决策论证不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或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或者刻意强调留痕甚至增加基层负担的;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规范的;

(五)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

(六)对所属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够严格,发生轻微违规违纪或师德师风问题的;

(七)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八)对检查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排名靠后,或民主评议(测评)不合格的;

(十)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

(十一)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力的;

(十二)存在其他需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的问题的。

第九条  党员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在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时,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指出、不抵制、不纠正,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发表、转发和散播未经核实的政治信息,传播小道政治消息、政治谣言或政治笑话,或在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三)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时,自我剖析只谈成绩,回避问题,敷衍了事的;

(四)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时当和事佬,对其他同志的批评蜻蜓点水,甚至讲好话、讲巧话,迎合同事,溜须拍马的;

(五)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不注意个人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形象,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条  党员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集体议事决策时,对提不同意见者态度蛮横粗暴,独断专行的;

(二)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及时执行、有选择执行的;

(三)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后不按时报到、履职,情节较轻的;

(四)不按时缴纳党费的;

(五)民主评议(测评)不合格的;

(六)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按规定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和问题,情节较轻的;

(八)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情节较轻的;

(九)在组织进行函询、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轻的;

(十)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轻的;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较轻的;

(十二)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

(十三)对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情况不及时受理、研究、报告和上交相关材料,情节较轻的;

(十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过程不细致、不认真,培养考察过程走形式的;

(十六)因不明真相为临时出国(境)团(组)中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十七)存在其他违反组织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一条  党员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

(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

(三)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请客收礼,情节较轻的;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情节较轻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轻的;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将公物供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

(七)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节较轻的;

(八)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轻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配备、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情节较轻的;

(十)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维修、装修办公用房,情节较轻的;

(十一)向行政相对人或管理服务对象介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机构或营利性业务,要求行政相对人或管理服务对象到指定处购物、消费,情节较轻的;

(十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公款采购、租借,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订立对本单位明显不利的合同,情节较轻的;

(十三)出差住宿、补助费用超出规定标准填报,情节较轻的;

(十四)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二条  党员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符合政策需求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二)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情节较轻的;

(四)违规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情节较轻的;

(五)遇到国家财产、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轻的;

(六)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缩短公开时间、缩小公开范围,情节较轻的;

(七)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硬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群众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三条  党员在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贯彻落实上级或同级集体做出的决策部署或工作,不够坚决及时有力,情节轻微,或执行落实中决策论证不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二)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存在不敢担当、不愿负责、不作为、慢作为等“庸懒散慢拖瞒”问题,情节较轻的;

(三)对本人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措施不力,工作业务不熟、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不检查督促落实有关部署或工作的;

(四)对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处置而未处置,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在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情节较轻的;

(六)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轻的;

(七)超标准支出加班餐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情节轻微的;

(八)在公文处理、事项审批中,不按程序申请、审批,未经授权替签、代签或发生冒签等情况,情节较轻的;

(九)违规使用公章,为干部或居民开具不符合实际或没有依据的虚假证明,情节较轻的;

(十)对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敢担当、拈轻怕重、推诿扯皮的;

(十一)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题、建议和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落实,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二)工作态度不认真,把关不严谨,造成工作隐患,情节较轻的;

(十三)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的;

(十四)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票、浏览不良网站、频繁网上交易或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十五)未经批准在工作日饮酒的;

(十六)不按要求组织和参加会议擅自安排他人替会,有事不履行请假程序随意缺席会议,参会迟到早退,不遵守会场纪律,随意接打电话、玩手机、闲聊、打瞌睡、阅读与会议无关资料的;

(十七)工作落实不力,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八)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员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不尊重妇女儿童,言语不文明的;

(三)在公共场所有抽烟等不当行为的;

(四)与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讲排场、比阔气,经常出入娱乐休闲场所,出现明显与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六)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较轻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文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家风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生活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五条  党员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和批评纠正: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六条  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对存在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所属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即使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并同时将问题线索交局党组书记、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能适用于“第一种形态”的,以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为准;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教体系统党组织和党员有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决定处置方式。

应当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未及时启动的,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十八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实施分级负责、分类处置。

(一)对党组织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

1.对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直接管理的学校、幼儿园、教体办等二级党组织,应当经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联系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基层党支部,应当经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分管联系负责人批准,由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对党员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

1.对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直接管理的学校、幼儿园、教体办等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联系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管理的学校、幼儿园、教体办等二级党组织的其他班子成员,应当经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分管联系负责人批准,由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分管联系负责人或委托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3.对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并报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备案。

第十九条  对党组织采取通报批评、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讲究政策、运用适当,精准把握、执行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党员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组织、党员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组织、党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组织、党员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其党组织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其对相关问题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被县纪检监察机关(包括驻局纪检监察组)函询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严肃认真对待。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受到谈话函询,或受到约谈、通报、诫勉的,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处置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并接受进行批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包括驻局纪检监察组)、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在工作中,发现教体系统基层单位或党员存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建议其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对形成的会议记录、谈话记录、书面检查、通报、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台账,严格保管,实现对相关信息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体系统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每月15日前向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报送《沂源县教体系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将各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的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各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教体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全县教体系统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