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教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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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7-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教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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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实现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县教体系统依托“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主要涉及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场所等。

系统内建立根据各科室的职责和业务分工确定牵头科室,其它相关科室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由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牵头科室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组织、参与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对于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县教育和体育局部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一)全县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抽查系统,即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应主动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一)县教体局依据市教育局、市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梳理本级相关工作基础上,编制形成全县教体系统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和检查主体等。

(二)《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三)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设置各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建好名录库。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一)县教育和体育局要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全部事项。

(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及抽查的分配比例等要求。

(四)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信用状况、风险级别的监管对象,可开展差异化的信用风险分类监控,适当增加或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抽取

(一)各科室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三)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特定条件抽取)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四)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抽查系统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五)各任务执行科室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科室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特点,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七)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一)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对于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对于适用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六)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子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七)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截止前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不冉开展检查,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将名单上报,视为完成抽查。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按程序批准后在平台系统中做变更检查机关转交。

(八)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要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九)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考评

(一)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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