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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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3690T/2021-51264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交警大队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
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解读
2021年1月21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法自2021年2月21日起实施。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为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沂源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非法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措施。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禁行车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禁行区域:东至健康路(包括健康路),南至振兴路(包括振兴路),西至历山路(包括历山路),北至鲁山路(不包括鲁山路)。
违规查处: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相关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2017年5月27日印发的《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