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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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234932205295/2021-517850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对于举报情况,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举报内容包括:
(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
(二)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或个人;
(三)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伤、死亡事故的;
(八)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评价、监测及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危险品的储存、包装、装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一)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十二)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十三)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四)未按规定对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十五)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隐患自查等主体责任的;
(十六)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的;
(十七)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
(十八)未按规定防治职业危害、未给职工提供劳保用品的;
(十九)使用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厂区内作业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通信地址:沂源县城军民路16号;电话:3242134;传真电话:3242134;举报电子邮箱:yyxgxs@zb.shandong.cn。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