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标题: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补助制度
索引号: 123703234932205295/2020-5106025 文号: 源供销字〔2020〕9号
发文日期: 2020-04-02 发布机构: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补助制度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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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差旅补助制度的通知

源供销字〔2020〕9号   

 

各基层社、社属企业、机关科室:

       现将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补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差旅补助工作。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4月2日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差旅补助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沂源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用管理办法》(源财〔2014〕36号)、《关于调整沂源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源财〔201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源财〔2018〕111号)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源财〔2019〕7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作人员临时到沂源中心城区(包括南麻街道办、历山街道办、经济开发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管理规定

1、规定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出差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出差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必须附各级各部门通知,未经领导审批的出差一律不予报销。

(2)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出差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标准选择乘车、住宿和用餐,对于超标准乘车、住宿、用餐的部分将不予以报销。

(4)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包干费用除外)等凭证,按照标准和凭证给予报销,没有发票或不能提供相应凭证的将不予报销。

(5)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2、交通费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标准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1)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县外市内交通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内出差交通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3)对于市外交通费,应选择符合规定的等级的交通工具,按照相应的规定要求予以报销。

3、住宿费标准

     (1)工作人员因公在县内(沂源县内中心城区以外)各镇出差,原则上不在镇住宿,但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每间每天100元。

   (2)沂源县外省内地区出差,按照《沂源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见附件1)。

   (3)山东省外地区出差,按照《沂源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见附件2)。

   (4)出差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4、伙食补助费标准

    (1)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县内(除沂源中心城区以外)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2)沂源县外市内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区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3)淄博市外省内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4)山东省以外地区出差,按照《沂源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见附件2)。

  (5)特殊公务活动一事一议

      三、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2)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在标准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当天往返沂源县中心城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和交通补助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或市内交通补助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7)出差人员、分管领导对出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科加强差旅费单据和支出标准的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无领导审批的出差、单据不完整的出差不予报销。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源供销〔2016〕32号)第十二条废止,自2020年4月2日起实行本制度。

 

附件:1: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

(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济南

380

100

青岛

380(旺季7-9月450)

100

淄博

380

100

枣庄

380

100

东营

380

100

烟台

380(旺季7-9月450)

100

潍坊

380(旺季7-9月450)

100

济宁

380

100

泰安

380

100

威海

380(旺季7-9月450)

100

日照

380(旺季7-9月450)

100

莱芜

360

100

临沂

360

100

德州

360

100

聊城

360

100

滨州

360

100

菏泽

360

100

 

附件2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北京

500

100

天津

380

100

河北

310

100

山西

310

100

内蒙古

320

100

辽宁

330

100

大连

340

100

吉林

310

100

黑龙江

310

100

上海

350

100

江苏

340

100

浙江

340

100

宁波

330

100

安徽

310

100

福建

330

100

厦门

340

100

江西

320

100

河南

330

100

湖北

320

100

湖南

330

100

广东

340

100

深圳

350

100

广西

330

100

海南

350

100

重庆

330

100

四川

320

100

贵州

320

100

云南

330

100

西藏

350

120

陕西

320

100

甘肃

330

100

青海

350

120

宁夏

330

100

新疆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