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标题: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索引号: 123703234932205295/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02 发布机构: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沂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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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到沂源县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应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

1、职工因公外出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主任签字批准,出差审批单必须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必须付各级各部门的通知,未经领导审批的出差一律不予报销。

2、职工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职工因公在县内各镇出差,原则上不在镇住宿,但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每间每天100元。

省内地区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一)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4、伙食补助费实际发生住宿的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当天往返的按照实际用餐顿数计算,乡镇出发根据需要,按照每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标准执行。

省内(除沂源县外)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执行。

省外伙食补助费除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外,与省内伙食补助相同,西藏、青海、新疆三省每人每天12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5、职工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80元限额内实报实销,除确有必要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县内乡镇出发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6、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使用私家车,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使用私家车,使用私家车时领取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给与补贴,市内交通费按80元每天领取,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领取。

7、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领取。

8、出差人员,分管领导对出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科加强差旅费单据和支出标准的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无领导审批的出差不予报销,超出规定标准以外的部分由出差人自负。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车票和市内交通费。

9、职工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