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公安局
标题: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642/2023-540384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3 发布机构: 沂源县公安局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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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治安管理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300元以上的,或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8.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9.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在省、设区的市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扰乱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干扰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款第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款第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5.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寻衅滋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纠集多人或者积极参加、多次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

2.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多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6.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7.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8.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9.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10.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11.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五、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3.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4.在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5.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2.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2.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4.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造成损失较小的;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2.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五、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六、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4.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4.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4.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2处(个)以上的;

5.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客观表现: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2.超过核准人数的;

3.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4.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2.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强迫劳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2.猥亵多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裸露身体一般是指故意裸露出身体的私部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未成年人故意裸露身体的;

4.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5.有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6.其他情节情形

三十六、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2.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4.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

2.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超过3000元的;

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4.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九、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2.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

2.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4.抢夺多人财物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500元的;

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多人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4.损毁多人财物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恶劣的;

2.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2.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五、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3.不听劝阻,故意阻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造成一定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六、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4.经教育劝导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社会影响较小,对当事人影响不大,造成损失较少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八、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九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因违反本条规定受过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2.多次收购的;

3.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4.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二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2.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2.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超过2500元的;

2.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3.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4.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2.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六、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人次以下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2.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4—6人次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3.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7—10人次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五十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2人次以下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3人次以上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十八、偷越国(边)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偷越国(边)境的,处五百元罚款。

2.偷越国(边)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处五日拘留。

五十九、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3.在其他游客面前公然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4.伙同他人估计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一定后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不听制止的;

3.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一、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的;

2.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偷开机动车的;

4.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5.偷开机动车从事非法活动的;

6.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2.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偷开的;

4.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5.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三、破坏、污损坟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后果的;

3.多次破坏、污损坟墓,或者组织、伙同他人破坏、污损坟墓的;

4.故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知名人士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处罚标准:

1.毁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后果的;

3.多次组织、伙同他人实施的;

4.丢弃尸骨、骨灰导致无法寻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五、违法停放尸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社会影响恶劣的;

3.停放2小时以上的;

4.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卖淫

        嫖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容留、介绍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2.容留、介绍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八、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4.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多台、多次的;

8.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为赌博网点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10.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九、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3.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6.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处罚标准: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五百株,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五百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五千株以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处罚标准: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五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十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五十株、大麻幼苗不满五百株的,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七十三、非法持有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罚标准:

1.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二克以下,大麻油一百克以下,大麻脂二百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以下,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二克以下,杜冷丁五克以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十支(片)以下(每针、片0.2毫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罂粟壳五千克以下,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上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十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提供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处罚标准:

1.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人提供毒品,或者提供毒品数量较大,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吸毒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处罚标准:

1.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吸食毒品的;

2)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4)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

七十六、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处罚标准:

1.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多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或者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而受过处罚的;

4.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发生涉及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八、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一、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代表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3.擅自变更法人代表2次以上(含)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八十二、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3.招用10人以上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4.在保安服务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5.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6.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其中,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仅限省外和开展武装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八十三、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保安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有多处违规开展保安服务的区域;

5.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7.具有其他情节重的情形。

八十四、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5名以上保安员未持证上岗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五、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和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但未核查或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八十七、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二款: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八十八、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八十九、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任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九十、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九十一、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九十二、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2.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3.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1起以上或3人以上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重情形

九十三、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四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五、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六、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七、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八、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2.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九、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保安培训)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

2.有悔改表现,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3.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下较少,外派保安员2人以下开展服务时间不超过1天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一、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二、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三、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四、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五、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六、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七、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八、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九、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一、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二、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上述规定受过2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而受过处罚的;

4.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发生涉及未组织申报或者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法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未报告流动人口人数在3人以上的;

2.未报告次数在2次以上的;

3.因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而受过处罚的;

4.未报告,发生涉及未报告流动人口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入境管理

 

、骗取护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标准:

1.实施该违法行为,未获得护照的,处二千元罚款。

2.已获得护照且供本人使用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因骗取护照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或者骗取护照供本人使用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供自己使用的;

2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骗取的护照予以收缴或者宣布作废。

二、非法出境、入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处罚标准: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一万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2.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

六、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罚标准: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给予警告

2.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查验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因拒不接受查验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处罚标准:

1.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处罚标准:

1.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2.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

1.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2.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罚标准:

1.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给予警告。

2.再次冒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处罚标准:

1.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2.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2.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三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处罚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十四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因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五、非法居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六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第二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2.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十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由于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非法就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一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每非法介绍一人对个人罚款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对单位罚款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非法聘用外国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每非法聘用一人罚款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处罚标准:

可以处限期出境

二十四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2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未按照边防检查机关指定路线通行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的;

2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经劝告后仍滞留的;

3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4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5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6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7以其他方式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后果的;

2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情节严重的;

3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或者故意毁损口岸限定区域内设施的;

4以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五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处罚标准:

1.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2.登陆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再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登陆时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2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十六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处罚标准:

1.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持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再次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2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3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十七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处罚标准:

1.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出境入境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或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强行出境入境的;

3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的;

4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的;

5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十八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处罚标准:

1.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或者再次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十九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处罚标准:

1.交通运输工具未在规定时限内或者未按规定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

2未申报的;

3因未按规定申报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三十、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处罚标准:

1.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再次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干扰执法办案或者严重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的;

2因拒绝协助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三十一、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上四件以下的;

4再次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六人(次)以上,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四件以上的;

2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员的;

3违反规定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的;

4因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三十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处罚标准:

1.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能识别身份或者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十三、(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2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3再次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2因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三十四、(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处罚标准:

1.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且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且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未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一般: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改正,初次违反造成轻微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给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初次违反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给予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给予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恶意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一般: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初次违反造成轻微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给予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或初次违反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给予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

2.一般: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改正,或初次违反,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数量较大的,给予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初次违反,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导致案事件证据灭失,影响案事件办理的,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处罚标准:

1.一般: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不足五组的;(2)获取第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不足200组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足十台的;(4)有违法所得且二千元以内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但不足五千元的;(5)其他情节。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组以上不足十组的;(2)获取第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二百组以上不足五百组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台以上不足二十台的;(4)有违法所得且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5)其他情节。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处罚标准:

1.一般: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二人次以内的;(2)提供第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内的;3)有违法所得且二千元以内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但不足五千元的;(4)其他情节。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2)提供第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不足五人次的;(4)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不足二十人次的;5)有违法所得且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6)其他情节。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受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非法侵入监督检查对象网络、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一般: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为一个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不足十万元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不足二万元的;(4)有违法所得且五千元以内的;(5)其他情节。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为二个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4)有违法所得且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5)被帮助对象实施违法犯罪的;(6)其他情节。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一般: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不足二十条的;(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二百条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两千条的;(4)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5)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6)其他情节

2.严重: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二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两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4)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5)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7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超过两年,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8其他情节。

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一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网站通讯群组,注册账号数量或成员数量较少的;(2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轻微的;(3)有违法所得且不足五千元的;(4)其他情节。

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个网站通讯群组,注册账号数量或成员数量较大的;(2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网络传播范围较广,情节严重的;(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4)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

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改正,初次违反造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小范围传播的,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初次违反造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大范围传播的,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改正,初次违反造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小范围传播的,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初次违反造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大范围传播的,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不良影响,责令改正。

2.一般: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改正,或初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导致网络案事件隐患未发现改正等情况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初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导致网络案事件发生、案事件证据灭失、引起舆情事件等,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六)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不良影响,责令改正。

2.一般: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改正,或初次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影响案事件侦办工作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初次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致使导致网络案事件发生、案事件证据灭失、引起舆情事件等,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处警告。

2.严重:经公安机关警告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 停机整顿。

十四、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处警告。

2.严重:经公安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停机整顿。

十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告或者停机整顿: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处罚标准:

1.轻微:对一般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处警告。

2.严重:对重大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停机整顿。

十六、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或改进工作不符合要求, 处警告。

2.严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以致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停机整顿。

十七、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

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轻微: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未造成实际损害前即自动停止危害行为,或者未经许可出售少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且尚未售出的, 警告。

2.一般: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病毒或有害数据小范围传播的,且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数量和售出数量均较小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较重: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病毒或有害数据较大范围传播,且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数量较大或者售出数量较大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4.严重:两次违法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十八、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我国境内的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联网,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未立即改正的, 停止联网,并处个人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停止联网后又违反的,停止联网,并处个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未立即改正的, 停止联网,并处个人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停止联网后又违反的,停止联网,并处单位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联网,给与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未立即改正的, 停止联网,并处个人2000元以下,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拒不办理手续或停止联网后又违反的,停止联网,并处个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一、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严重: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警告。

2.一般: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 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罚款。

3.较重: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罚款。

4.严重:再次违法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十三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产生影响的, 处警告。

2.一般:未经允许,两次以上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络,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产生影响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罚款。

3.较重:未经允许,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罚款。

4.严重:未经允许,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多次(3次以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未经允许,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同时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料泄密或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5000元罚款,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二十四、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产生影响的处警告。

2.一般: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增加的,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罚款。

3.较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未造成该功能损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罚款。

4.严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5000元罚款,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二十五、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处警告。

2.一般:两次以上违反;造成危害较轻的;或者有违法所得的,处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达2000元以上的,处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擅自改变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特别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擅自改变涉及国计民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2)实盗取用他人各种网络应用帐号的;(3)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的;(4)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应用程序或数据遭受破坏等后果的;(5)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造成社会影响的;(6)擅自改变其他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六、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十七、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十八、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十九、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处罚标准:

1.轻微: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十、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十一、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未按规定关闭服务器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十二、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八)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处罚标准:

1.轻微: 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未造成违法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十三、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处罚标准:

1.轻微:转借、转让用户帐号,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的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致使违法后果发生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三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十四、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法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三十五、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标准:

1.轻微:情节轻微,及时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经营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经营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到10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标准:

1.轻微:初次违法,不足3台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

2.一般:3至10台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较重:11至30台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4.严重:31至60台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61台以上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七、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标准:

1.轻微: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的,给予警告。

2.一般: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多次(3次以上)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4.严重:发现上网消费者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八、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3人次以下,且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

2.一般: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3人次10人次以下,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较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10人次20人次以下,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4.严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20人次的,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一年内3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九、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一般:规定时间内部分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未保存,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较重: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4.严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一年内3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标准:

1.轻微: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

2.严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标准:

1.轻微:擅自停止实施部分安全技术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2.一般: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3.较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4.严重:一年内再次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一年内三次以上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第二、三、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处罚标准:

1.轻微:在非经营活动中制作非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的处200元罚款,对单位的处500元罚款。

2.一般:在非经营活动中制作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的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的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在经营活动中制作非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严重:在经营活动中制作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的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处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特别严重:在经营活动中再次违反本条文的,且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的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处9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十三、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轻微: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及时承认错误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2.一般: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3.较重: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6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4.严重: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或多次(3次以上)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十四、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轻微:在规定时间未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但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2.一般:未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未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3.较重:未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6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4.严重:未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多次(3次以上)违反本条文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十五、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轻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四十六、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处罚标准:

1.轻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采取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四十七、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标准:

1.轻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四十、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

1.轻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四十、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

1.轻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处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一般: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3.较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4.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8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改正,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五十、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法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处罚标准:

1.轻微: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但未备有检测、清除记录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2.一般:对数量较少的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未备有检测、清除记录,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3.较重:对数量较多的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未备有检测、清除记录,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4.严重:对大量的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未备有检测、清除记录,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9000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章  禁毒

 

一、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初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两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备案申请。

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处罚标准:

1.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当事人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第 禁毒”第一内容处理。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初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初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15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两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标准: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但是尚没有被使用,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初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两次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能说明合法用途且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4.三次以上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或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并已使用,且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1.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一种或超出许可数量不足50%,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两种或超出许可数量50%-100%,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三种以上或者超出许可数量100%以上,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超出许可、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或数量,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标准:

1.购买使用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1.初次发现第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两次以上发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发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标准: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两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三次以上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未流入非法渠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生产、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处罚标准:

1.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因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因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两次以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处罚标准:

1.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初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查证已经通过网上办理了相关证明,并在24小时内提供纸质证明,且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未流失到非法渠道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二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初次发现个人携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或有其他轻微违法行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初次发现个人携带第二类或者第二次发现个人携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或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个人携带第一类或者第二次发现携带第二类或者三次以上发现个人携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1.向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且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标准:

1.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八、未设立禁毒警示标识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六条: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场所面积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面积1000 m2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面积大于1000 m2不超过10000 m2的,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面积大于10000 m2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张贴或者未摆放禁毒宣传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项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建筑面积400 m2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大于400 m2不超过800 m2的,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大于800 m2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项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数量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从业人员三人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从业人员多于三人不超过八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多于八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出租转让信息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情形是指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公安机关根据以下标准予以相应罚款。

1.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经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处罚后,仍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且出租转让场所或设施设备被用于制毒渠道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二、未报告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的重量,予以相应处罚

1.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十克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多于十克不超过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疑似毒品多于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重量,予以相应罚款。

1.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精神药品十克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精神药品多于十克不超过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醉药品精神药品多于五十克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未报告客户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根据未报告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予以相应罚款。

1.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报告运输、寄递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未报告运输、寄递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五、携带、持有吸食、注射毒品专门用具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十条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是指有吸毒史的携带、持有吸食、注射毒品专门用具件以上或无吸毒史的携带、持有三件以上。根据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件数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有吸毒史的携带、持有二件以上不超过三件或无吸毒史的携带、持有三件以上不超过五件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有吸毒史的携带、持有多于三件不超过五件或无吸毒史的携带、持有多于五件不超过十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有吸毒史的携带、持有多于五件或无吸毒史的携带、持有多于十件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十六、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吸食、注射毒品专门用具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十条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是指有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工具数量多于十件。根据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专门工具的件数,予以相应罚款。

1.多于十件不超过五十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多于五十件不超过一百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多于一百件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七、未责令有吸毒行为的驾驶人停止驾驶并报告

法定依据:

《山东省禁毒条例》三十三: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企业、配备校车的学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公安机关,有以下情形的为情节严重,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

 1.二至三人次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四至五人次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多于五人次或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章  反恐怖主义

 

一、反恐防范重点目标管理、运营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1.无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的,无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无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内容但未达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3次以上)责令整改,在相应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罚款。

二、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1.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建立一人一档的,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万以上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有背景审查内容但未达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3次以上)因背景审查相关工作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被要求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罚款。

三、规定安全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1.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设置安检设施或未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万以上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上述单位设置安检设施并进行安全检查,但隔离设施存在隐患和漏洞,隔离区内外达不到隔离效果,人员、物品或交通工具可以不经安检出入的,处万以上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上述单位设置安检设施并进行安全检查,但因工作中有隐患漏洞,造成违禁品和管制物品进入隔离区的,处万以上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3次以上)因上述工作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被要求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处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罚款。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处罚标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1.未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万以上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3.多次(3次以上)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被要求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处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罚款。

 

第六章  沿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管理

 

、未按规定编刷船名、船号出海,船名、船号模糊不清出海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出海的;

处罚标准:

1.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出海的,一千元罚款。

2.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出海,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出海,一年之内受过二次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紧急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临时性警戒区域以及搭靠境外船舶未及时报告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海船舶、人员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临时性警戒区域以及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出海船舶、人员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临时性警戒区域以及搭靠境外船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一千元罚款。

2.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超过二十四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二次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6.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年之内受过二次及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从事非法活动,且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千元罚款。

、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未按规定报备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

处罚标准: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超过五日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千元罚款。

2.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被查获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的;

处罚标准:

1.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的,五千元罚款。

2.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一年之内受过二次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从事违法活动的(含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视为同类违法行为。

、拒绝驶离临时性警戒区域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的;

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的,五千元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一年之内受过二次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且从事违法活动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万元罚款。

、擅自搭靠境外船舶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处罚标准:

1.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五千元罚款。

2.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一年之内受过一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一年之内受过二次以上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且从事违法活动的,对养殖作业、近海作业船舶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远海作业船舶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扣押他人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扣押他人的;

处罚标准:

1.非法扣押他人的,一万元罚款。

2.非法扣押二人以上,每增加一人罚款数额增加一万元累加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上限。

3.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扣押他人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扣押他人,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为获取非法利益扣押他人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扣押他人危害出海船舶安全航行的,五万元罚款。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财物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

处罚标准:

1.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一万元罚款。

2.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受过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为获取非法利益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其他财物危害出海船舶安全航行的,五万元罚款。

、非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的。

处罚标准:

1.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作业可能导致重大危险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进入他国海域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船舶。

处罚标准:

1.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一万元罚款;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非法进入他国海域,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三万元罚款;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有违法所得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非法进入他国海域,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五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船舶;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有违法所得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收船舶。

4.非法进入他国海域导致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五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船舶;非法进入他国海域导致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收船舶。

5.经查证属实二次以上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五万元罚款;经查证属实二次以上非法进入他国海域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一、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

法定依据: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船舶。

处罚标准:

1.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三万元罚款;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2.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四万元罚款;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有违法所得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五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船舶;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有违法所得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收船舶

4.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导致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五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船舶;非法进入他国海域导致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收船舶

5.经查证属实二次以上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五万元罚款;经查证属实二次以上非法进入他国海域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二边防部队转隶后,本章中原公安边防机关相关职责,由公安机关海岸警察部门承继。

 

第七章  交通管理

 

驾驶拼装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1.驾驶拼装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拼装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拼装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报废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1.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将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将摩托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将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将摩托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将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将摩托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

1.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2000元罚款;

2.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3.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500元罚款;

4.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驾驶证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扣满12分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2000元罚款,警报器、标志灯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处罚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

、违法使用专用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100元罚款。

、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品,处200元罚款。

、客车违规载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货车违规载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违规停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十、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处罚标准: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变道影响正常行驶车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处罚标准: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处罚标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规使用警报器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规使用标志灯具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拖拉机载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拖拉机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学习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处罚标准: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对教练员处200元罚款。

二十、实习期所驾机动车无实习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处罚标准: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50元罚款。

二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不按规定倒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处罚标准:

在铁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十、使用他人驾驶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违反警告标志、标线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处罚标准: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处罚标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不按规定会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处罚标准:

不按规定会车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处罚标准: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

三十九、逆向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在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在前车超车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故障车、事故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违反让行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处罚标准: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违反牵引机动车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处罚标准: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处罚标准: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违反信号灯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20%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八、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20%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九、超载30%以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危险品运输超载未达3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处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超载30%以上不足5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超载50%以上不足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超载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货车违反规定载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八、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九载超限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六十、交通肇事逃逸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

六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不足5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不足50%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六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5000元罚款。

六十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2000元罚款。

六十八、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六十九、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十、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十、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十、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处罚标准: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七十、运输单位超员超载经处罚不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违规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规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