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服务指南】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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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642/2023-532927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公安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许可类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公安局各办件单位。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与受理(现场或网上)
2.审查与决定(核实)
3.期限
4.听证
5.变更与延续
五、办理时限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公安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公安局
投诉电话:3261345
信函投诉:沂源县振兴路89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7:00
办公电话:3261345
办公地址:沂源县振兴路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