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公安局
标题: 沂源县公安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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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3-09 发布机构: 沂源县公安局

沂源县公安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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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公安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方式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责任
单位
部门联合配合事项 1 非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 非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治安
大队
2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KTV包间设置、监控、安检、保安、娱乐场所有无赌博游戏机、黄赌毒活动等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含量贩式KTV)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治安
大队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网安
大队
部门发起配合事项 4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展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县级相关部门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治安
大队
抽查
方式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责任
单位
  5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管 购买到货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申请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相符;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剩余情况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禁毒
大队
6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治安
大队
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管 是否落实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各类医药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治安
大队
8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实际执行 县公安局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治安
大队
9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是否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情况;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际执行 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治安
大队
10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是否制订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检查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际执行 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治安
大队
1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网安
大队
12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安
大队
13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网安
大队
14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做事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9.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10.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1.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2.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3.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网安
大队
15 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3.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员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4.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5.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重大安保任务实际执行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网安
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