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养犬管理立法的答复
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12号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沂源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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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养犬管理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由于一些市民不规范、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引发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污染环境、疾病传播以及邻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给群众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年初,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对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焚化等活动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对市民养犬作出了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生活,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个人养犬条件,及时办理个人养犬登记等规定,并针对违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目前,《淄博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还未正式出台。

政府行政法规是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依据,在政府出台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之前,公安机关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群众投诉、纠纷等问题,2018年以来累计处理涉养犬12345市民投诉事项128件次,处结率100%,并结合投诉事项处理,持续加大社会面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同时,积极向上级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加快立法。待相关法规出台之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责,从严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确保相关法规顺利实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沂源县公安局     

                            2020922   

 

标题:关于推进养犬管理立法的建议 案由、案据和方案: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背景及问题分析:随着养宠物狗群众越来越多,小区内、道路两旁经常出现狗屎狗粪,不拴遛狗绳、不清理排泄物、居民楼内嚎叫扰民、偶发背后袭击群众受伤...生活中,很多市民都曾遇到过这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对养犬人应当收取管理服务费,对农村养犬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管理费的规定;什么人可以养犬的条件;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进行规定;禁止养犬区域的规定等,以及对养犬人违反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