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公安局
标题: 经济犯罪报警举报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642/2009-1203111 文号:
发文日期: 2009-11-12 发布机构: 沂源县公安局

经济犯罪报警举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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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报警举报服务指南
 
1、报案举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书面报案材料
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案发经过,损失情况等。
(2)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
包括收条,合同,支票,汇票,帐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详细情况、联系方式。
(4)举报人、控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受理后的办案程序
(1)受理案件后,我们将迅速开展初查工作。一般案件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重、特大、疑难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2)经过初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我们将予以立案侦查并于5日内告知控告人。
(3)经过初查,对于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或者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我们将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并于5日内告知控告人。
(4)经过初查,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将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7日内送达控告人或被害人。
(5)经立案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将依法撤销案件并于5日内告知控告人或被害人。
(6)对已破案件,无论案件大小,破案后十日内我们将破案情况和追赃情况回复控告人或被害人。
(7)对立案后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三个月内未破案的,我们将向控告人或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六个月内未破案的,制作《经济犯罪案件未破说明书》向控告人或被害人说明原因。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举报控告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经侦部门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由经侦人员制作笔录,宣读或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保密权。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可要求经侦部门为其保守秘密,并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要求回避权。对经侦部门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