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公安局
标题: 山东省公安机关八条严禁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642/2009-12031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09-11-12 发布机构: 沂源县公安局

山东省公安机关八条严禁

发布日期: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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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八条严禁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保障、改善民生,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行为,在严格执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同时,重申和制定以下八条严禁。
一、严禁对报案、求助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二、严禁刑讯逼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打骂、体罚、侮辱人格,或因失职渎职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看管场所非正常死亡。
三、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严禁滥用职权,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五、严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为涉黑、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
六、严禁乱罚款、乱收费,违规收取、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七、严禁罚没不开合法收据,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钱物。
八、严禁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