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公安局关于
收拘行政(司法)拘留人员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行政(司法)拘留人员的管理,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所安全,经县局研究,对收拘行政(司法)拘留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以下情形不予收拘
1、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和其它严重疾病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4、有严重伤情,拘留期间有死亡危险的;
二、以下情形暂缓收拘
1、对醉酒的违法人员,醉酒期间暂缓收拘;
2、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收拘期间可能突然发病的,暂缓收拘;
3、送拘时有伤情,需住院治疗的;
4、其他情况需暂缓收拘的;
三、送拘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相关单位在送拘人员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材料,须包括血压、心电图等检测报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立即通知送拘单位,给被拘留人员办理请假离所手续,请假期满,由送拘单位将被执行拘留人员送拘留所执行剩余期限
1、拘留期间突发疾病需出所治疗的;
2、有伤情需出所治疗的;
3、其他情况需请假离所的。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