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公安局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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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642/2024-5196017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1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公安局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全县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观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旅游、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的扑救和其它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求援。
七、依法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依法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大外宾等警卫对象及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加强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四、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全县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和管理列入县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