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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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642/2022-52299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0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公安局 |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抽查检查行为,增强监管的统一性和科学性,沂源县公安局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指引。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完成国家、省、市、县抽检任务。
一、总则
(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对许可事项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开抽查结果。
本细则检查对象,包括行政审批部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二)“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三)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和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并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中。县公安局应严格按照其实施,不得擅自开展。
(四)禁毒大队、治安大队、网安大队等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我县相关市场主体设立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六)各业务单位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对从事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管检查时,从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警号、执法岗位情况等,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对外公示。
(七)各单位依据市场主体的设立情况,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管检查时,从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三、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
(八)各单位应针对随机抽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九)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四、抽查工作的监管公示
(十)各单位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十一)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十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十三)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各单位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于2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报告完成保密审查,报县局行政服务中心主动公开。
(十四)每年1月份,各单位总结上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报县局行政许可科。总结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五、附则
(十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十六)各单位要依照本工作指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十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