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公安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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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642/2021-52020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公安局 |
沂源县公安局文件
源公发〔2021〕89号
各相关单位:
沂源县公安局
2021年7月15日
沂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2021年7月15日印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精神,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完成国家、省、市、县抽检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一标准”的一次到位机制,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完善监督随机抽查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营商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监管原则。根据工作和业务范围,做好省、市、县的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协同的监管格局。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公安机关职责为主要内容,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完善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职务、所属执法科室、专业类别、执法领域等内容。
(四)建立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安机关监管对象名录库。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对象,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检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应进行动态调整,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抽查比例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当年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四、工作步骤
(一)国家、省、市抽检
县公安局按照本年度国家、省、市抽检计划,由相关单位完成抽检任务,并及时上报。
(二)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县公安局原则上采用双随机的方法,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实现监督执法全覆盖。除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按相关要求上报。
(三)县级重点监督督查
本年度有国家、省、市专项监督检查任务的,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专项监督检查比例进行。
(四)结果公示
日常监督结果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由承办单位于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业务大队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相应工作机制,充分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业务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并承担日常监督随机抽查具体任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业务大队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