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县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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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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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重点检查与

一般检查相结合

现场核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3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4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为保证本系统内“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合并执行。

5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等情况。
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等情况。
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等情况。
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等情况。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检查等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粮食库存检查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检查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7

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1.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 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 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 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 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检查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1.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2.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3.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4.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检查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9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1. 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

2. 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

3. 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

4. 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5. 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

6. 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

7. 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

8. 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检查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