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区域性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缓解临时停车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主城区(含张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主城区除外)。我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根据市发改委停车场收费文件制定的,目前执行期限未满,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变动。
提案中提出的实行差异化、累进收费的建议,3小时收费6元,4小时收费10元,5小时收费15元等,收费价格严重超出市发改委停车场收费文件中的收费标准,增大了百姓负担,不建议采取。
提案中所建议的延长免费停车时长,出于民生,可以在下一次停车场收费文件制定中进行考虑。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