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二)办理情况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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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4-54384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二)办理情况公示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现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二)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至12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8:30-17:00
受理部门: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33-3241109
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反馈问题 |
全省重点区域散煤治理任务未按期完成。 |
整改目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煤炭经营的市场主体,6月底前完成一次专项排查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焦油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督查,确保区域散煤治理任务按期完成。 |
整改措施 |
(一)继续推进清洁取暖。巩固现阶段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成果,按照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加快推进“双替代”工作。同时组织对前期清洁取暖建设推进中因群众意愿改变等需要继续实施的进行摸底核查建档,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进一步查漏补缺。2022年底前,清洁取暖建设基本时限应改尽改。(二)2022年1月21日,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的通知》。 |
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
已完成整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