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转发《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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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0-200225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源发改发〔2020〕9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2日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