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关于继续执行源发改发〔2021〕160号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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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4-550990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一、出台背景
原文件到期,经研究决定,城区供水价格收费政策按照原文件执行,以此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供水价格。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 淄博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34号)、《关于公布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源发改发〔2021〕160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我县城区供水文件继续执行原文件,收费标准不做变动。
四、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继续执行源发改发〔2021〕160号文件的通知》于2024年12月9日在县政府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征集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4年12月15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并分别向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县自来水公司等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特此说明。
五、解读人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33-324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