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执法局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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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3-541294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原文件到期,根据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前期物业收费文件,落实相关政策。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八部门《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 〔2020〕8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21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四、注意事项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由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等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