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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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1-5155877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一、制定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和《办法》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过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条例》《办法》精神,制定《沂源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沂源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包括五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等。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共6条,主要内容为项目储备、计划管理等。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共15条,主要内容为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申报和审批等。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8条,主要内容为项目管理制度、进度管理、监管制度等。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特殊事项、执行时间等。
三、主要特点
1、规定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等事项。
2、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明确了各部门责任。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