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源发改价格〔2024〕16号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076K/2024-5433835
成文日期
2024-02-28
发文日期
2024-02-2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源发改价格〔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5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14号)、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源发改价格〔2022〕32号)文件规定,决定对我县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路段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范围按照《关于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源发改价格〔2022〕32号)所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新能源车计时收费政策
(一)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日(00:00-24:00为一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路段内首次停车及充电的,免收首个3小时内车位使用费。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在计时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路段已享受免费时长的,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20分钟的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车计次收费政策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按照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标准计费。
(二)新能源汽车在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路段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不再同时享受所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优惠。
(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及时调整计费规定,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停车场服务人员政策培训,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三)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五、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8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