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沂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源发改发〔202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沂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源县公安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监管分局沂源监管组

2022年12月12 日

 

沂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精神,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淄金监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沂源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沂源县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或市级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转交沂源县查处的,由沂源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奖励。

公安机关、行业主管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  沂源县接受举报的单位为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沂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群众也可以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沂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3242632沂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电话为:3230659。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举报线索时,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网格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内容或证据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的(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他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省内不同地区、市内不同区县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效力最终确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的现金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现金奖励。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的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及时依法处置,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会同同级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对具体奖励金额进行审核确定。

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现金奖励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细则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出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因故无法送达奖励通知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仍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当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沂源县发展改革局(沂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沂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关于印发〈沂源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源金办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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