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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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2-52914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省教育厅:
为稳定高校收费政策,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规定,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高校,学分制学费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以及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础毕业学分数调整的学科,其年度收费标准应与2021年招生的学生年度收费标准保持基本一致,即:基础毕业学分数增加的,增加部分不得收取费用;基础毕业学分数减少的,高校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年度招生学生的年度收费标准。
三、高校应根据学分制收费规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方案,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和教学改革宣传工作,确保新生熟悉学分制收费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并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2/8/31/art_107805_10365279.html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