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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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3-533646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3年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抽查事项清单、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以及现场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匹配、结果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第一章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省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鉴于专业性较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食收购者备案情况
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
3、食收购者支付售款情况
4、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
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
7、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
8、其他有关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等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三、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喧需要,细化落实粮油合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
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
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7.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8.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9.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10.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11.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12.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
三、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