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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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76K/2022-528966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2年县发展改革局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抽查事项清单、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以及现场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匹配、结果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第一章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省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鉴于专业性较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省级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省级监督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
三、检查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夏秋粮收购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夏秋粮收购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 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 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 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 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二)检查方法
1.书面检查,通过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监督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
三、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