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大张庄镇危化品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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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9-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沂源县大张庄镇危化品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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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张庄镇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村、镇直各部门及单位:

为确保大张庄镇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大张庄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特制定《大张庄镇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望各办事处、各村、镇直各部门及单位按照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20219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泄露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中毒,对周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村(办事处)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政府成立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党委书记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总指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应急救援现场时,由副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镇应急办消防中队、镇综治办、水利站、安监站、派出所、党政办、民政所、司法所、财政所、国土所、林业站、供电所、交警中队、中(小)学、卫生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应急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3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消防中队牵头,事故发生地村(办事处)办、应急、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搜救受害人员,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技术保障组。由镇应急办牵头,财政所、综治办、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各村(办事处)办牵头,综治办、水利站、安监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直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应急物资生产调运。

6)新闻宣传组。由党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村(办事处)办牵头,民政所、财政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政府分管副长牵头,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3.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村(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村(办事处)关部门、周边村居(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村(办事处)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监测

3.2.1村(办事处)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镇应急办政府;镇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镇政府、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2.2村(办事处)应急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3预警

3.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村(办事处)应急部门和镇应急办报告。

3.3.2 镇应急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政府、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3.3.2 各村(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政府并通报应急 ;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响应队伍。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向镇应急办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给镇应急办或镇政府,同时报所在地村(街道办);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2  信息报告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委、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事发地区村(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政府办值班室,同时报镇应急办;各村(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村(办事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启动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启动市级预案,并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  响应程序

4.4.1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镇应急办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村(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4.2  有关村(办事处)及各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的村(办事处)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4.3  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消防救援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4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5安全防护

4.5.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7.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村(办事处)以及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镇应急办并抄送政府。

5.4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消防中队、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村(办事处)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镇运输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村(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监督管理

7.1宣传

村(办事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演练

7.3.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7.3.2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镇应急办和镇政府办公室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村(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镇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政府备案。

8.1.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5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