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大张庄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索引号: 113703230045260699/2021-52044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

沂源县大张庄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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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三)《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淄博市对《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的实施说明

二、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沂源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自20211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年7560元,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二)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四)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六)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在同一户籍中的以及虽不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虽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非共同生活的以及走失、失踪、潜逃、服刑等人员(须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通辑令或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不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五、关于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

重残人员:对于低收入家庭或者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其中,低收入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重病人员:对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条件,患医保部门公布的重大疾病目录所列病种,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如介于低保标准的1-2倍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如低于低保标准,可整户入保。

六、对低保申请资格的认定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家庭收入的认定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包括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和奖学金等);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以及为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仅有一套自住房且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内)所支付的房屋租赁费和偿还银行的住房贷款,房贷产生日期在困难原因产生之后的除外;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由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居民社会保险费用。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十)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家庭收入的具体认定,明确细化以下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或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若收入无法界定或者本人不提供、不合理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在统计部门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项列入统计公报之前,暂按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收入明显高于评估标准或者最低工资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成员中具备部分劳动能力的(3级或4级残疾人,其中3级-4级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除外)、患有慢性疾病人员(须有医保部门慢性病证),按上述收入的60%计算;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的(1级-2级重度残疾人,3级-4级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期内,法定哺乳期(一年)内无固定职业妇女),按无收入计算。

、刚性支出的具体扣减办法、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明确:对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收入,不予扣减;对重大疾病患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实施完毕后再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收入扣减。患慢性病需常年用药规律治疗的,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结算单据,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收入扣减。

必要的就业成本”明确:包括因就业而产生的岗前培训、工装等费用,须有提出相关要求的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且费用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财产认定条件

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用于生产经营的现值不得高于5万元,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现值=原值一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其中,机动车辆用途必须为用于生产经营(从事客、货运业务)或生活所需(如定期接送行动不便的家庭成员到医院接受治疗等),纯用于消费的机动车辆不计在内。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含农村确权宅基地),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产的(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小产权房),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费用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有门面房、店铺、房屋等房产出租的(因重病花费巨大导致家庭贫困的除外);

)申请人家庭或子女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因重病花费巨大导致家庭贫困的除外)

、关于赡(抚、扶)养费计算

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不能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补充细化如下:

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以 计算出的家庭收入为基准,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的,高出2倍低于3倍的部分按30%计算;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上的,高出3倍的部分按40%计算。所计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身上。

十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意愿→(2)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家庭成员基本证件信息→(3)录入核对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4)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镇(办)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镇(办)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走访村(居)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6)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7)审批通过的,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视政策规定)→(8)评估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9)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报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10)长期公示。

十二、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低乡低保补助标准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我县根据《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源政办字〔202123号)要求,低保金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咨询、投诉电话:

镇(街道)民政办:  7863237      

        局:  3226196  

             局:  38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