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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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5XQ/2022-52564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财政局 |
源财综〔2022〕5号
关于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
购房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对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给予购房补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购房补贴执行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
二、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发放由县政府负责实施,采取货币化方式补贴,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小数)。享受补贴的家庭不重复享受,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同一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2022年6月1日后通过撤销合同再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若同一家庭重复申请领取或变相套取阶段性购房补贴,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符合给予购房补贴的购房家庭,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月内,自行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补贴发放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补贴金额以契税缴纳凭证记载的金额为准计算。
(三)县税务部门负责审核购房契税金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购房补贴发放资格并汇总整理提出拨付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将购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购房者。
(四)新建住宅购房人取得网签合同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资料审核购房补贴发放资格,出具购房补贴申请表;契税缴清后,由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完善购房补贴申请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进行拨付。
附件:沂源县购买新建住宅阶段性契税补贴审核表
沂 源 县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沂源县税务局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