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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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05XQ/2022-52451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财政局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财税〔2022〕18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卫函〔2022〕25号)收悉。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征收主体。当事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二、明确分成级次。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作为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规范征收程序。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相应的执收项目及分成比例。省、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执收项目编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资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