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财政局
标题: 沂源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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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8-25 发布机构: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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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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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计价格〔2000〕1015号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4〕517号

信部联清〔2005〕40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固定电话网码号收费标准为:局号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为210万元/年·号;4位短号为60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2.4万元/年·号;6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0.24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号。
 
3 公安部门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鲁财行〔2013〕52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鲁财行〔2013〕52号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鲁财行〔2013〕52号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鲁财行〔2013〕52号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鲁财行〔201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鲁财综〔2008〕49号

鲁财行〔201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4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5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鲁国土资字〔2017〕1号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7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

中发〔2017〕4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8 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局)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缴入中央国库

《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洋环境保护法》

发改价格〔2008〕1927号

鲁价费发〔2008〕169号

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方;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方。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3、其他略。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9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鲁价费发〔2000〕211号

鲁政办发〔2006〕7号

国发〔2000〕36号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鲁价涉发〔1994〕185号

鲁建城字〔2015〕32号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国办发〔2020〕27号

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11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

《收费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路法》

《收费公路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鲁交财〔2017〕83号

交公路发〔2019〕99号

鲁交财〔2019〕68号

鲁交财〔2020〕1号,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  
12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鲁价费发〔2017〕5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鲁财税〔2020〕17号

财税〔2020〕58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13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          
  (1)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元。  
  (3)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15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鲁政办字〔2016〕109号

鲁价费函〔2017〕43号

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16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费          
 (1)新药注册费 缴入中央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75号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临床试验:国产19.2万元;进口37.6万元。生产/上市:国产43.2万元;进口59.39万元。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仿制药注册费 缴入中央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75号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18.36万元;进口36.76万元。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31.8万元;进口50.2万元。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3)补充申请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75号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无需技术审评的:0.96万元。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9.96万元,境外生产28.36万元。  
 (4)再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75号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境内生产2.6万元/品种。境外生产22.72万元。  
 (5)加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17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鲁财税〔2020〕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57540元/产品
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变更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24080元/产品;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延续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23870元/产品;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临床试验申请费 缴入中央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鲁价费函〔2016〕13号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43200元/注册单元。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5)加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鲁财综〔2015〕98号

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18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商标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商标法》

财税〔2017〕20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08〕2579号

财综字〔1995〕88号

计价格〔1995〕2404号

价费字〔1992〕414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续展注册费500元;变更费150元;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19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财税〔2017〕8号

发改价格〔2017〕270号

财税〔2016〕78号

财税〔2018〕37号

鲁财综〔2018〕20号

财税〔2019〕45号

(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规定执行。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财税〔2017〕8号

发改价格〔2017〕27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 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 1000 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 50 元,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 150 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 50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 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 150 元。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1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鲁财综〔2012〕8号

鲁价费发〔2009〕14号

财税〔2014〕77号

鲁价费发〔2016〕125号

鲁财综〔2016〕73号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20〕58号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3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2 卫生健康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疫苗管理法》

财税〔2020〕17号

鲁财税〔2020〕22号

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10元/剂次  
十一 23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鲁财行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财行〔2019〕283号

   
十二 24 民航部门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财综〔2002〕54号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5 适航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财综〔2002〕54号

适航审查费包括:型号合格审查费、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适航检查费、特许飞行审查费。、维修许可审查费。、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3214号公布的《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十三 26 银保监部门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21号

财税〔2017〕52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

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7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22号

财税〔2017〕52号

保监发〔2016〕9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

机构监管费: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十四 28 证监部门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20号

财税〔2018〕37号

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发改价格〔2016〕14号

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 0.001‰收取。
 
十五 29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裁收费政策的通知》

《仲裁法》

财综〔2010〕19号

国办发〔1995〕44号

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