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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收费政策信息

 

源价字[2007]48

关于调整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冬季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县源能热电有限公司:

2004年以来,受煤炭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各项生产费用上升等因素影响,蒸汽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企业供热成本倒挂现象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行,满足集中供热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本着兼顾供热用热双方利益、确定公平合理供热价格的原则,在充分吸纳集中供热价格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县价格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冬季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标准

1、集中供热价格的调整。①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现行14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调整为17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折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②学校、幼儿园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13.5/平方米调整为16/平方米。③商业和办公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14/平方米调整为19/平方米。

2、集中供热蒸汽价格的调整。供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价格由65元/吨调整为79元/吨;供学校、幼儿园采暖用蒸汽价格由83元/吨调整为100元/吨;供商业、办公等非居民采暖用蒸汽价格由87元/吨调整为105元/吨。供社会换热站的蒸汽由供需双方根据居民生活与商业、办公实际供热建筑面积确定合理比例,按相应价格结算。

3、安装小型换热器的收费标准。对在住宅内自愿安装供热交换器的每户收费80元,不安装者不收费。

4、社会换热站供热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对象,凭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仍按源价字[2004]4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支付供热费用。

三、冬季集中供热时间

集中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15日至次年315日。遇特殊寒冷天气,供热企业可适当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

  四、对供热企业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供热质量。供热时段要确保供热的稳定性和供热质量,把供热质量视为供热的首要问题,在用户产权范围内合理安装、设计的情况下,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到供热标准。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供热企业对供热设备、管网要及时维护维修,保证供热时段的安全和连续性。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对用户反映和出现的问题要做到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落实相关规定,对不能满足用户基本要求的乱涨价、变相涨价等行为,将按《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规定自2007年至2008年供暖季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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