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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一)工作职责

  1、依据国务院和山东省的安置政策法规,及时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办理接收手续。

  2、贯彻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坚持政府指令性安置,并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他们的第一次就业;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义务兵中的两用人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才干,扶持他们勤劳致富,努力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按上级规定时间完成安置任务。

  (二)工作程序

  1、退伍义务兵。持父母户口本、入伍通知书、安置卡、退伍证、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辖区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转业志愿兵。持省安办签发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及所在部队开具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并携带同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3、伤残军人。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凭省安办的通知,由接收地民政部门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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