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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理流程:
一、
评残范围: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二、在评残范围内的人员,向县民政局提供个人申请,持本人病历到省荣军总院作残疾鉴定。
三、省荣军总院对作出的鉴定结果反馈回来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上县民政局办理评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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