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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一、凡我县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均可享受农民大病医疗救助。
二、农民大病医疗救助每半年进行一次,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医疗活动和费用有效。
三、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对当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发生的大病情形实施医疗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在通知公布后3天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沂源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临床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已领取的补助和有关赔偿证明、有关个人信息(身份证明、残疾证明、五保户、低保户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
四、村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立即进行调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新农合办公室。
五、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根据救助标准和具体要求,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逐项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五、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对各乡镇的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并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提出救助意见,确定救助数额,并将审核结果报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特殊情形需救助或提高救助标准者,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根据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县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将救助情况在全县、镇、村范围内同时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救助名单,拨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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